2009年2月24日 星期二

民眾檢舉逃漏稅,請提供具體事證以利稽徵機關查處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部分民眾主動檢舉他人逃漏稅,惟檢舉人並未提示具體違章漏稅事實與相關證據資料,檢舉人不能僅憑本身臆測或引用報章網路刊載內容提出檢舉,必須有具體事證,否則難以有效防杜逃漏懲處不法,又容易造成徵納雙方困擾,對國家稅收亦無助益。
財政部為使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一致起見,訂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統一規範檢舉案件查辦處理原則,依該要點第13點之規定,檢舉人檢舉逃漏案件時,稽徵機關應先查明檢舉內容是否具備以下資料:1.被檢舉人姓名及住址。2.被檢舉人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3.被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資料與線索。又第16點規定「檢舉書應詳予查核其是否具備第13點所規定之事實,如經調查不實者,應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不提供者,或認無調查必要者,得免議存查,並將決定及理由告知檢舉人。」
高雄市國稅局呼籲民眾,若發現違法逃漏稅捐情事,歡迎主動提出檢舉,檢舉時務必具備人、事、時、地、物之要件,也就是被檢舉人姓名、地址、違章漏稅事實、涉案期間、發生地點、短漏報所得之金額及證據,以及可供調查之資料與線索,以利查緝遏止不法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
鼓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 陳霈禎(07)5215258分機6633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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