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6日 星期一

要保人移轉保單價值,涉及贈與行為,小心補罰上身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經由購買保險作為個人投資理財退休金租稅規劃時,宜詳加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之相關規定,以免誤觸法令,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近來查核某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生前以其外孫被保險人自己要保人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多張保單,歷年來均自其所有金融機構帳戶轉帳繳納保險費,嗣其死亡前住院期間,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要保人受益人被保險人本人,惟繼承人漏未申報該等保單價值。


南區國稅局說明,按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同時也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之人,因保單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要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要保人所有。本案被繼承人透過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方式,將其自己應得之保險利益轉換為他人所有,自己財產之無償移轉,已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除按保險契約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核定贈與金額624萬餘元,補徵贈與稅48萬5千餘元外,另涉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行為,尚應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及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民眾,個人以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保單利益轉換為他人所有,係財產之無償移轉,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切勿抱持著僥倖的心態,否則被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並再加處罰鍰,就得不償失了。


稽核科 楊科長 06-229805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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