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4日 星期二

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贈無償取得之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取得時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減除成本

個人出售因繼承受贈無償取得之房屋,應如何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依據所得稅法規定,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房屋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而所稱房屋時價,依財政部解釋,應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基準。

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所稱繼承受贈房屋之時價如何認定,納稅人往往有究竟以市場價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減除成本之疑義。蓋因贈與稅為所得稅之補充稅,而贈與人贈與房屋時,係由贈與人按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繳納贈與稅,因此,受贈人嗣後出售受贈之房屋,如改以受贈時之房屋市場價格為減除成本,將產生受贈時房屋之市價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之差額,既不課徵所得稅亦不課徵贈與稅之不合理現象,是依財政部解釋,應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受贈時房屋之時價。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出售受贈之房屋及土地,獲有1千萬元之價款,其中房屋價款為3百萬元,按該成交價額減除甲君受贈時該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1百萬元,及改良、移轉費用10萬元後,餘額190萬元即為應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進一步提醒納稅人,個人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房屋者,通常亦併同取得土地,嗣後如將房屋及土地併同出售時,不要因土地交易所得免稅,而疏忽漏報應課稅之房屋交易所得。

審查三科 曾科長 06-2223111-8043
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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