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3日 星期一

向法院提存之租金,於何時扣繳及歸戶課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公司會計人員詢問,公司承租之房屋所給付之租金,因房東死亡,繼承人拋棄繼承,因而將租金提存於法院,應於何時扣繳稅款並於何時開立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執行業務所得者之報酬…等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辦理扣繳;另依財政部61年1月18日台財稅字第30575號令規定,向法院提存之租金出租人領取時才歸戶課稅。


該局指出,公司租賃房屋係為營業使用,其應付之租金若因繼承人拋棄繼承而拒領,公司向法院提存時,依法給付性質,自應依上開稅法規定,於每次提存時扣繳稅款;惟扣繳義務人於辦理扣繳填發扣繳憑單,應於備註欄內註明該筆租金係向法院提存,暫緩送財稅資料中心歸戶課稅,俟該筆租金被領取時,再送財稅資料中心合併納稅義務人領取年度之所得,課徵所得稅


萬華稽徵所 李股長 (02)23042270分機2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2/20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