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19日 星期三

2004-05-19:給付國外營利事業之佣金支出是否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在轄區內某營利事業詢問,該營利事業有給付國外營利事業之佣金支出,因不諳法令規定,不知是否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繳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稅款。

國稅局說明:


1.依財政部65年8月30日台財稅第35817號函釋規定,給付國外營利事業之外銷佣金支出,如該外國營利事業代我國營利事業推銷貨物所提供之勞務發生地係在我國境外,其佣金收入非屬我國來源所得,不發生扣繳所得稅問題。


2.惟必需特別注意,假若給付國外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境外提供服務之報酬,性質上非單純提供勞務之報酬,其計算給付之內容非單純之佣金而是屬綜合給付性質(例如含租金薪資通訊費差旅費等項目),該支出則應歸納為所得稅法第八條第十一款之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繳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稅款。

楠加所 稅務員 林明建 (07)361411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04/5/19


國內營利事業給付外銷佣金辦理扣繳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