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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25日 星期四

攸關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身家財產的大事

►破產法修正-會計師抗議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司法院提出的破產法修正草案新增條文,對於查核或簽證財報的會計師責任過重,會計師界大呼不公。司法院預計在2月9日針對破產法修正草案舉辦公聽會,會計師公會將與會表達抗議。

根據破產法修正草案新增的第121條規定,會計師在執行業務時,若對於財務報告的查核或簽證有虛偽不實的情形,遇到公司或非法人團體破產時,法院得依管理人或債權人聲請,不必經過訴訟過程,直接以裁定的方式要求會計師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司法院認為,為了避免會計師執行職務,對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財務報告的查核或簽證不實,影響公司股東及社會投資大眾的權益,這次修法案才會增定法院得依破產管理人、債權人的聲請,或依法院職權以裁定方式確定應賠償的金額,目的就是迅速追究會計師對於破產人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

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羅淑蕾重批破產法第121條,認為若不經訴訟就可以查封會計師的財產,就像「有人家遭小偷,警察抓不到小偷,就可以查封警察的財產」,若此法條真的通過,她憂心台灣的會計系可以直接關門,「因為沒人敢再當會計師」。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王金來認為,此項法令規定過於嚴苛,就算要追究會計師責任,法條對於損害賠償責任的認定應該更具體,在規範這麼空泛的情況下,將會影響會計師的執業權益。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總裁黃樹傑也說,因為財報不實就可以查封會計師財產,如此嚴苛的規定,是全世界破產法都沒見過的。

【2010/02/04 經濟日報】

►99.02.06司法院「破產法修正草案公聽會」新聞稿

►99.02.09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司法院公聽會意見書

►債清法修正案-會計師大反彈









   司法院草擬債清法修正草案,擬增訂條文規範會計查核人員損害賠償責任,相關從業公會代表表達強烈反對,表示工作權、訴訟權、財產權受侵犯。圖為2007年記帳士赴立院陳情,要求修法正名。圖/本報資料照片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司法院草擬「債務清理法修正草案」,擬增訂條文對於會計查核人員損害賠償責任加以規範,不過,包括會計師、稅務記帳士及記帳報稅業等公會代表,昨天一致建請司法院「不要訂這條規定」、「直接刪除草案此項規定」,表達強烈反對意見。

司法院昨天下午舉辦「債務清理法(破產法)修正草案」公聽會,針對國人關注的「債務清理程序法人董事、監察人責任」、「會計查核人員損害賠償責任」、「關於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規範」,以及「關於公司重整制度是否宜併入破產法」4大議題進行討論。

包括會計師公會聯合會、記帳士全聯會、記帳報稅協會及學者、專家,共約200人與會,會中炮聲連連,一面倒的反對在債務清理法中將「非」屬於破產事件中「債務人」的會計查核人員「空降」到草案裡面,並課與公司負責人相同的損害賠償責任。

會計師公會等業界一致建請司法院,刪除對會計查核人員加強損賠責任的規範。這項業界所稱全球獨一無二的規範,司法院債清法研修委員會是將條文增訂在第121條第6項。

該條文規定,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的人,執行業務有虛偽不實或其他違法情事,對債務人依法應負損賠責任者,在該債務人受破產時,準用前5項規定。

業界指出,包括證交法、商業會計法、民法、會計師法及記帳士法等相關法令,已有對會計師的刑事、民事及行政等責任作相當的規範,債清法似不必再針對會計記帳查核等從業人員另做「特別」的規定。

何況,會計從業人員並非公司經營者,並非債清法第3條所規範該負責的人,債清法增訂此一條文,有侵犯會計等從業人員的工作權、訴訟權及財產權。

會計師公會法律顧問林繼恆並指出,司法院在立法說明中引用美國恩隆等案會計師不實簽證情事,但簽證恩隆公司的安德信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經美國法院終局確定判決無罪。因此,他建議司法院對草案第121條創新立法的必要性與妥適性,審慎考量。

主持會議的司法院副院長謝在全表示,該草案目前尚未定案,司法院廣納各界意見,希望訂出更符合各行各業所需、所用,更完備、更有效率的債務清理制度,這應該是大家所衷心期盼的。

【2010-02-10 工商時報】


2009年12月30日 星期三

賴英照:債清法-兼顧勞資權益

為健全破產法,兼顧勞工權益及企業發展,司法院近年來積極研修破產法,現已完成「債務清理法草案」,並增訂法人重整、公法人債務清理及外國法院債務清理程序之承認。

司法院長賴英照表示,「債務清理法草案」研訂目的主要是在全面檢討破產及重整制度,讓制度更健全、更有效率,除了兼顧保障勞工權益還顧及企業發展。「破產法」改為「債務清理法」之後,將擴大適用對象,除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外,也包括非中華民國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同時也加重企業經理人和會計師責任,影響重大,尚需集思廣益,以使法案更完善。

「債務清理法草案」第174條規定,法人宣告破產後,受到影響的債權人若依照破產程序獲得的受償額沒有達到債權額度的20%,法人全體董事應負連帶責任補足額度,而這些應負責任不因喪失其資格或解任而受影響。但若有董事證明其執行職務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則可免除責任。

對此條文,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暨研究所教授王志誠也認為,近年來企業有集團化的趨勢,因此常發現企業宣告破產之前就將資金移轉到其他子公司或海外公司,以減少受償金額。

不然就是資金移轉後,宣告破產後再成立同樣性質的新公司,重操舊業,因此他表示,未來「債務清理法」草案除了上述條文外,或許可以多考量企業集團化的趨勢,並且加入「競業條款」的限制,以保障債權人權利。

此外,「債務清理法草案」還增設許多新措施保障債權人的權利,如:擴大管理人撤銷權行使範圍,以撤銷債務人所為的無償或是有償的侵害行為、加強企業經營者責任,維護債權人權利,並明文規定員工工資優先受償權,以保障員工基本生活。

而有鑑於有些企業負責人積欠巨額稅款,生活依舊奢華,司法院也將增訂防奢條款,債務人只要被聲請破產,債權人就可以聲請法院「約束」債務人的生活水平,法官可依職權裁定,限制債務人必須過「通常生活」,否則可拘提管收,以防止破產財團財產不當減少。

隨著草案的修正,現行公司法有關公司重整規定,未來將隨「債務清理法」的通過而刪除,未來有關新股東資金債權保護,以及破產等相關實質操作等,將有更完備的法令規定。

【2009/12/3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