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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1日 星期五

遺產稅及贈與稅調整後的課稅級距,114年1月1日以後發生繼承事實及贈與行為之案件才適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稅及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06年,114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06年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12.42%,已達應調整標準10%,故按上漲幅度調整;至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已分別於111年及113年調整,114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相較該2年度指數,未達應調整標準,因此本次不予調整。調整前、後的課稅級距金額如下表:

                                                                                                       單位:新臺幣元

事實發生日期106.5.12~113.12.31(調整前)114.1.1以後(調整後)
稅目稅率遺產/贈與淨額遺產/贈與淨額
遺產稅10%5,000萬以下5,621萬以下
15%超過5,000萬~1億超過5,621萬~1億1,242萬
20%超過1億超過1億1,242萬
贈與稅10%2,500萬以下2,811萬以下
15%超過2,500萬~5,000萬超過2,811萬~5,621萬
20%超過5,000萬超過5,621萬

該局特別提醒,因遺產稅、贈與稅申報日與繼承或贈與行為發生日通常有時間上的落差,繼承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在114年1月1日以後的遺產稅及贈與稅案件才適用調整後的課稅級距金額,如果發生在113年12月31日以前,而納稅義務人在114年1月1日以後向國稅局申報,仍應按調整前的課稅級距金額申報課稅,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綜所遺贈稅組 顏伶如  股長(07)725-6600分機7280
撰稿人:廖雋宜(07)725-6600分機729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5-02-21

2018年12月21日 星期五

公告108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

財政部公告108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規定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者,課徵500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1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之20%。


(三)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四)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一)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2,500萬元至5,000萬元者,課徵250萬元,加超過2,5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5,000萬元者,課徵625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20%。


財政部表示,依遺贈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上開遺產稅、贈與稅之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的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因108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未達應行調整標準,均免予調整。


上述公告金額適用於108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公告內容可至該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公開資訊\賦稅法規\行政規則\遺贈稅法相關法規\108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項下查閱。


羅科長珮儒 (02)23228147
財政部賦稅署 2018-12-21


2017年5月17日 星期三

2017-05-17:遺產及贈與稅稅率自106年5月12日起改採10%、15%、20%三級制

總統已於106年5月10日公布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將遺贈稅稅率結構由單一稅率10%調整為三級累進稅率,分別為10%、15%及20%,自修正生效日(106年5月12日)起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修正後稅率規定,如附表所示:

南區國稅局舉遺產稅為例說明如下:被繼承人A君於106年5月16日死亡,假設其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為6,000萬元(假設可扣抵稅額0元),則其應納遺產稅額為650萬元(6,000萬×15%-250萬)。

另贈與人於修法前已有前次贈與行為,修法後再次贈與,則本次應納稅額尚須考量「新舊制差額調整金額」註,舉例如下:贈與人B君於106年3月2日贈與兒子銀行存款3,220萬元,經核定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後之贈與淨額為3,000萬元,並於4月19日繳清應納贈與稅額300萬元,嗣B君於106年5月19日贈與女兒銀行存款1,000萬元,則本次應納贈與稅額為150萬元【〔本年度贈與總額(3,220萬+1,000萬)-免稅額220萬-本年度扣除額0〕×15%-累進差額125萬-本年度內以前各次應納贈與稅額300萬-新舊制差額調整金額25萬〔(舊制贈與淨額3,000萬-2,500萬)×5%〕】。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辦理遺產及贈與稅申報時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註:新舊制差額調整金額(限新制106年5月12日實施當年度)(詳附表)

  遺贈稅-附表

審查二科 胡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05-17


2009年4月25日 星期六

遺產稅修正條文未變更各項扣除額,免稅案件仍應如期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條文於98年1月21日經總統公布,於同年1月23日生效,但繼承事實發生在98年1月22日(含)以前的遺產稅案件,仍應適用修法前之規定
該局說明,98年1月22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遺產稅部分,修正除提高遺產稅免稅額1,200萬元及改採10%單一稅率外,其餘有關被繼承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扣除額殘障特別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等,並未調整,所以不論繼承事實發生在修法前或修法後,其扣除額並無區別,適用的扣除額金額分述如下:
一、配偶扣除額:445萬元。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45萬元。其有未滿20歲的人,可按其未滿20歲的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三、父母扣除額:每人111萬元。
四、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557萬元。
五、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每人45萬元。但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如未滿20歲,可按其未滿20歲的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六、喪葬費扣除額:111萬元。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所遺留財產金額,如未超過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如有不動產投資銀行存款等需辦理產權繼承或提領存款者,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領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後,才可以向相關單位辦理移轉登記
該局提醒民眾注意,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有超過期限申報者,縱使是免繳納遺產稅及罰鍰之案件,但因逾期辦理移轉登記,仍無法避免地政規費的處罰規定,請民眾留意掌握申報期限。
審查二科 楊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4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4/24


2009年2月13日 星期五

修正前後遺產稅應納稅額之計算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98年1月21日經總統公布,同年1月23日開始生效,即自98年1月23日(含當日)起發生之繼承案件,可以適用新法。


該局說明,本次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條文中,與遺產稅應納稅額計算有重大影響的包括:免稅額提高為1,200萬元10%單一稅率之適用。為使納稅義務人對遺產稅如何計算及其稅率之適用有進一步的了解,該局特別編製不同期間稅額計算有關之免稅額、扣除額及稅率一覽表,並放置於該局網站以供瀏覽查閱。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死亡事實發生在98年1月23日(含當日)以後之遺產稅案件,始可適用修正後之法令,如屬發生在法案修正公布施行前之案件,仍應適用繼承事實發生時之行為時法令規定,計算遺產稅應納稅額課稅。該局並呼籲納稅義務人留意,不論法律修正公布施行前、後發生之繼承案件,均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之法定申報期限辦理遺產稅申報,以免逾期申報而遭受處罰鍰。


審查二科 楊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4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