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7日 星期三

2017-05-17:遺產及贈與稅稅率自106年5月12日起改採10%、15%、20%三級制

總統已於106年5月10日公布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將遺贈稅稅率結構由單一稅率10%調整為三級累進稅率,分別為10%、15%及20%,自修正生效日(106年5月12日)起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修正後稅率規定,如附表所示:

南區國稅局舉遺產稅為例說明如下:被繼承人A君於106年5月16日死亡,假設其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為6,000萬元(假設可扣抵稅額0元),則其應納遺產稅額為650萬元(6,000萬×15%-250萬)。

另贈與人於修法前已有前次贈與行為,修法後再次贈與,則本次應納稅額尚須考量「新舊制差額調整金額」註,舉例如下:贈與人B君於106年3月2日贈與兒子銀行存款3,220萬元,經核定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後之贈與淨額為3,000萬元,並於4月19日繳清應納贈與稅額300萬元,嗣B君於106年5月19日贈與女兒銀行存款1,000萬元,則本次應納贈與稅額為150萬元【〔本年度贈與總額(3,220萬+1,000萬)-免稅額220萬-本年度扣除額0〕×15%-累進差額125萬-本年度內以前各次應納贈與稅額300萬-新舊制差額調整金額25萬〔(舊制贈與淨額3,000萬-2,500萬)×5%〕】。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辦理遺產及贈與稅申報時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註:新舊制差額調整金額(限新制106年5月12日實施當年度)(詳附表)

  遺贈稅-附表

審查二科 胡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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