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表示,該署在調查進口貨物申報價格偏低案件,接連發現進口人對於報關檢附之發票來源無法提出合理說明,如有稱是出口人寫錯而逕予更改、有稱是報關業者提供、甚至稱是出口人找第三人所提供,但查核結果,往往都是偽、變造發票或不實發票,除補徵稅費外,進口人尚有其他刑事責任,該署籲請進口人誠實檢附進口貨物之發票。
關務署表示,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所稱「偽造之發票或憑證」係指無權製作發票或憑證的人,假冒他人名義,製作足以使人認為係發票或憑證上所示之作成名義人所出具的發票或憑證;「變造之發票或憑證」係指無權修改發票或憑證內容者,擅自更改真實發票或憑證的內容;至於「不實之發票或憑證」係指繳驗的發票或憑證雖仍出於有製作權人所製作,而非屬偽造或變造,但內容虛偽不實。檢視其法律後果,都是由進口人負最大責任,前兩者甚至是承受刑法的偽造文書罪責,所以進口人對於報關時檢附的交易發票,絕對要誠實申報。
該署進一步表示,報關發票是核估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重要依據,進口人切莫便宜行事、因小失大,繳驗偽、變造發票或不實發票而受到處分,該署希望達到「正確報關沒煩惱,發票真實最重要,稅費徵收能確保,國家發展會更好」的多贏境界。以上相關訊息如有任何疑問,歡迎電洽該署諮詢專線02-25505500轉2686分機。
陳金標 (02)25507837
財政部關務署 2013/12/4
2013年12月4日 星期三
2013-12-04:海關呼籲報運進口貨物應提供真實發票
2011年12月15日 星期四
高雄關稅局籲請廠商誠實報運進口貨物,免因申報不實受罰或遭受嚴重損失
高雄關稅局表示,強化事後稽核乃海關關務革新策進作為之一。該局下半年實施事後稽核,查獲多起廠商報運進口貨物時,有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發票,涉虛報貨物價值情事,或貨品原申報稅號錯誤,經正確稅號歸列係屬大陸不准進口項目而遭追繳貨價之情形。
高雄關稅局強調,海關自實施貨物通關自動化後,已充分發揮便捷化通關功效。惟在滿足貨物快速通關與便捷之際,為防杜逃漏關稅並加強查緝走私,海關依關稅法第13條規定,對通關放行後之進出口貨物實施事後稽核。上述查獲之偽造、變造報關發票案件,海關除追徵所漏稅費外,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處進口關稅漏稅額2倍之罰鍰,並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處營業稅漏稅額1.5倍之罰鍰,罰則甚重。又因涉及偽造文書刑責,須依規定將廠商負責人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另廠商如對所進口貨物之正確稅號不瞭解,可於貨物進口前,向海關申請預先審核進口貨物之稅則號別,以保障自身權益,免因稅則申報錯誤,而有前述遭海關追繳貨價之無謂損失。
吳武安 07-5628219
財政部關稅總局 201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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