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5日 星期四

高雄關稅局籲請廠商誠實報運進口貨物,免因申報不實受罰或遭受嚴重損失

高雄關稅局表示,強化事後稽核乃海關關務革新策進作為之一。該局下半年實施事後稽核,查獲多起廠商報運進口貨物時,有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發票涉虛報貨物價值情事,或貨品原申報稅號錯誤,經正確稅號歸列係屬大陸不准進口項目而遭追繳貨價之情形。

高雄關稅局強調,海關自實施貨物通關自動化後,已充分發揮便捷化通關功效。惟在滿足貨物快速通關與便捷之際,為防杜逃漏關稅並加強查緝走私,海關依關稅法第13條規定,對通關放行後之進出口貨物實施事後稽核。上述查獲之偽造、變造報關發票案件,海關除追徵所漏稅費外,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處進口關稅漏稅額2倍之罰鍰,並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處營業稅漏稅額1.5倍之罰鍰,罰則甚重。又因涉及偽造文書刑責,須依規定將廠商負責人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另廠商如對所進口貨物之正確稅號不瞭解,可於貨物進口前,向海關申請預先審核進口貨物之稅則號別,以保障自身權益,免因稅則申報錯誤,而有前述遭海關追繳貨價之無謂損失。

吳武安 07-5628219
財政部關稅總局 201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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