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0日 星期六

證券型認購(售)權證履約結算採現金方式之課稅事宜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認購(售)權證的課稅規定為權證履約採現金結算者,改按買賣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依履約價值之金額課徵千分之一證券交易稅

該局說明,認購(售)權證持有人於履約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履約價格向發行人購入(售出)標的股票者,係屬發行人(持有人)出賣股票之行為,應就所出售之標的股票,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按履約價格課徵千分之三證券交易稅。若認購(售)權證持有人於某一時間或特定到期日,以現金方式結算者 ,依財政部100年11月16日臺財稅字第10000400260號令釋,該權證以履約價值之金額賣回與發行人,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按買賣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依履約價值之金額課徵千分之一證券交易稅

證券型認購(售)權證履約給付方式不同,適用之稅率亦不同,為避免發生短代徵證券交易稅而受罰,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務必注意,以維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程志萍 04-23051111轉7311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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