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2日 星期一

限制出境期間逾5年雖經解除出境限制,惟欠稅並不因此註銷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有納稅義務人因欠稅而被限制出境,嗣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以限制出境逾5年解除出境限制,卻誤以原欠稅即可置之不理,直到行政執行處對其任職公司發出扣薪之執行命令,方覺錯愕,而打電話到國稅局詢問。

該局說明,稅捐稽徵法第24條雖規定對欠稅人限制出境之期間逾5年後,應解除出境限制,惟欠稅並不因此註銷。如稅捐稽徵機關已在徵收期間內,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將納稅義務人之欠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行政執行處在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的執行期間內,仍可對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欠稅仍請儘速繳納,勿存僥倖心理,以免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增加困擾。

周明志 03-3396789分機1584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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