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6日 星期一

眼科診所銷售眼鏡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眼科診所銷售眼鏡,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所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範圍,應就銷售眼鏡行為,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國內學童近視比例日益增高,至眼科診所求診同時配帶眼鏡情形愈來愈普遍,眼科診所如兼營眼鏡銷售業務者,除醫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外,其銷售眼鏡之收入,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請民眾於眼科診所購買眼鏡時記得索取統一發票,更別忘了租稅教育向下紮根,隨時機會教育,教導小朋友購物應踴躍索取統一發票的觀念。

該局特別呼籲,眼科診所如有上開銷售行為而未辦理營業登記者,應儘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補辦營業登記事宜。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稽核科 張惠蘭 04-23051111轉6208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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