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自民國100年起,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於列印日期時,如無法列印民國年份3位數字或西元4位數字者,得採00.××.××(民國)或11.××.××(西元)2位數方式列印年份數字。
財政部說明,目前營業人使用市售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其年份之列印有採西元或民國方式2種,採民國方式者又分為2位數及3位數,採西元方式者又分為2 位數及4位數。由於民國100年,有部分營業人使用採民國方式列印日期之收銀機,無法列印民國年份3位數。為免影響營業人權益,該部爰規定如營業人現行使用之收銀機無法列印民國年份3位數字或西元4位數字者,得採00.××.××(民國)或11.××.××(西元)2位數方式列印年份數字。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現行收銀機統一發票頁首已印有「中華民國100年○-○月」,可供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或非營業人之買受人進行兌獎時知悉每張統一發票所屬期別。上開列印日期方式係屬因應營業人因短期內無法購置新型收銀機所採行之方案,財政部呼籲,自100年起,營業人如有汰換或購置收銀機需求時,所更換之收銀機應具備列印3位數民國年份或4位數西元年份之功能。
財政部賦稅署 2010/12/8
2010年12月8日 星期三
民國100年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日期列印方式
2010年8月10日 星期二
為營造無紙化環境以節能減碳,經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免列印存根聯、扣抵聯及收執聯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營造無紙化環境以節能減碳,財政部於99年4月21日發布修正增訂「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3條之1」並自發布日施行。上開增訂條文實施後,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收銀機具媒體儲存統一發票存根聯、扣抵聯及收執聯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將存根聯、扣抵聯及收執聯媒體檔案上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留存,可免列印存根聯、扣抵聯及收執聯。該局接著說,推動收銀機統一發票無紙化,除為響應環保以外,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更可節省下所需耗用列印存根聯、扣抵聯及收執聯之紙張成本費用及保管之倉容空間,大大降低企業經營成本。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四科 林苡妊 (04)23051111轉7538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8/10
2010年7月2日 星期五
自100年1月1日起,營業人使用之收銀機應具備合計、日計及月計等列表性能
財政部表示,自100年1月1日起,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使用之收銀機,依修正「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4條及第8條規定,應具備合計、日計及月計等列表性能,並應保存每部收銀機銷售金額日報表及月報表。
財政部說明,考量收銀機產製及進口廠商生產之收銀機均已具備合計、日計及月計等統計及列表性能,產出之銷售金額日報表或月報表亦係營業人作為編製記帳憑證與會計帳簿及填列統一發票明細表(按日彙填)之依據,爰配合現行實務作業,修正上開收銀機辦法,規定營業人使用之收銀機應具備合計、日計及月計等列表性能,且每部收銀機日報表及月報表應於各該期營業稅報繳後,至少保存5年,俾資依循。此外,為順應電子化潮流,上開日報表及月報表得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以縮影機或電子計算機磁鼓、磁碟、磁片、磁帶、光碟等媒體按序縮影或儲存後依限保存,其原始報表得予銷燬,嗣後主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營業人始須複印報表提供,以資簡化。
財政部指出,為避免營業人有無法正確操作收銀機或機器故障致未能列印上開報表等情事,爰上開規定自100年1月1日起始施行,請營業人自行檢視目前使用之收銀機功能是否完備,各地區國稅局亦將配合進行輔導。
財政部 2010/7/2
2010年1月25日 星期一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9條修正條文定自99年2月1日施行
財政部表示:98年4月16日修正發布之「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9條,該部定自99年2月1日施行。
財政部表示,為簡化營業人於辦理營業稅申報期間往返稽徵機關送交點收銷燬空白未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程序,並減輕稽徵機關人力、物力及倉儲負擔,爰修正「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9條,對於營業人當期購買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規定應於申報當月24日前自行銷燬;同時考量部分營業人自行銷燬確有困難,故對於無法自行銷燬空白未使用之收銀機統一發票有困難之營業人,仍可將購買之剩餘空白未使用之收銀機統一發票送交主管稽徵機關清點查收後銷燬。
財政部指出,為配合前項措施之實施,使用網際網路申報或電磁紀錄媒體申報之營業人應將當期購買之剩餘空白未使用及作廢收銀機統一發票字軌及號碼資料建檔,因此,該部另以98年11月20日台財資字第09822002960號令修正「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第2點、第8點、第10點及第16 點,並定自99年2月1日生效;為落實將營業人申報作廢及空白統一發票字軌全面建檔,儘速推動營業稅稅政簡化作業,該部爰於99年1月20日依同辦法第18條規定發布解釋,明定上開第9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為99年2月1日。
最後,該部提醒營業人,修正條文除增訂營業人自行銷燬剩餘空白未使用之收銀機統一發票相關規定外,空白未使用發票遺失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或剩餘空白未使用發票未依規定銷燬,致發生不正當使用、被重複領獎、冒領獎金或逃漏稅款等情事者,除該被溢領之獎金應由該營業人償還外,其違反法令規定,並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罰與究辦其刑責。
財政部賦稅署 99/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