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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31日 星期三

2018-01-31:財政部訂定發布106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費用標準及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財政部今日(31)發布「稽徵機關核算106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106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及「106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之其他所得者如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得依上開收入及費用標準申報106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

10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實施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制度,部分執行業務(其他)所得者106年度因應該制度調整人力、工作時間及加班費等因素,可能導致人事費用增加,為合理反應週休二日制度對人事費用及所得之影響,財政部參考勞動部意見及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公布平均員工聘僱人數、平均薪資數等資料,評估人事成本變動情形,對於未依法設帳而採財政部所訂上開費用標準申報之執行業務(其他)所得者,規定其106年度執行業務(其他)所得之費用率得以規定之費用率加1%(即純益率減1%)。至已依法設帳之執行業務(其他)所得者,因其所得額係以業務收入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實際所得額計算,其人事費用增加情形可核實申報減除。

財政部說明,為鼓勵執行業務(其他)所得者落實勞動基準法照顧勞工權益並簡化稽徵程序及維護租稅公平,凡適用上開費用率加1%者,應同時符合下列各項要件並檢附「106年度執行業務者、其他所得者受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影響聲明書」:
一、已依法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

二、給付員工薪資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

財政部提醒,執行業務(其他)所得者106年度如因實施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制度而增加人事費用,可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上開規定按調整後之費用率(即部頒費用率加1%)計算所得申報,惟仍應備妥受影響之相關資料﹝如員工薪(工)資表投保資料、出勤或加班紀錄等﹞,供稽徵機關必要時調閱審查。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為配合法令及實務需求,本次於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另增訂律師配合政府政策辦理法律扶助案件之費用率為收入之50%及西醫師自費疫苗注射收入之費用率為收入之78%。

楊科長 純婷 02-23228122
財政部賦稅署 2018-01-31


2012年4月23日 星期一

建設公司在「合建分屋」型態下,取得土地成本之決定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在「合建分屋」型態下,取得土地之成本,依據財政部78年12月14日台財稅第781147710號函規定,「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屋,於房地交換時,其帳列土地成本金額,應以換出房屋所分攤之建造成本為準,暫免按因交換而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計算交換損益,俟房地出售時再計算其損益並依法核課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例如A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合建分屋方式與地主興建房屋,約定完工後依公司60%、地主40%之比例分配房屋,假設建設公司實際投入建造成本為10億元,而房屋與土地互換時,係按土地時價5億元開立統一發票,則A公司換入土地之入帳成本應為4億元(10億×40%)而非開立統一發票之金額5億元。亦即,在合建分屋下之帳列土地成本,應以實際投入之建造成本決定,而非以換入土地之價值或開立發票之金額決定。

該局提醒建設公司倘有「合建分屋」型態之建案,應注意依前述規定計算損益,避免查核人員發現時遭補稅移罰,以維護自身權益。

林嘯天 03-3396789分機1328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2/4/23


2011年2月23日 星期三

個人提供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並出售合建分得之房屋,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84年3月22日台財稅第841601122號函釋,自該函發布日起,經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之合建分屋案件,除提供土地之所有權人係屬個人,且係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與建設公司合建並出售分得之房屋者,可免辦營業登記,按其出售房屋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外,其餘提供土地合建者出售分得之房屋,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指出,轄內A君提供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並於95及96年間出售合建分得之房屋,銷售額5,261萬餘元,該局以其所提供土地非屬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出售提供該土地合建所分得之房屋,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63萬餘元,並處罰鍰263萬餘元。A君不服,主張系爭房屋均已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縱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第1款情形,係非出於故意或過失,應予免罰云云,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財政部84年函釋以個人提供土地若非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顯然與「出售自用」的概念不一致,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無疑義;系爭銷售之房屋不是一戶兩戶,金額5,000多萬元,是一種重複性的交易,為期1、2年,A君因此有相當之利益,這是營業的概念,A君應該警覺到這是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範疇,而且有知悉的可能性,這就是應注意、能注意,A君捨營業稅之可能於不問,自屬未注意之過失,駁回A君之主張。

該局進一步指出,個人提供合建土地非屬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則其出售提供該土地合建所分得之房屋,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尚不得以其已將出售房地列入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及因不知法規而得免除其行政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2/23


2010年3月11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承造非建築物工程,完工日期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應依規定採完工比例法或全部完工法計算工程損益,完工日期之認定,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受領日期無法查考時,如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如承造非建築物工程,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該局查核A營利事業承造道路工程,工期未滿一年,依規定採全部完工法於實際完工年度認列工程損益。查核發現,工程係於95年度完工,並取有委建人完工驗收證明書,A公司卻將工程利益列報於96年度,理由是96年度始完成估驗,並提示估驗計價表佐證。惟工程業之估驗計價表係委建人查驗工程進度計價付款之依據,估驗日期並非完工日期,該局遂依驗收證明書所載竣工日期將工程利益轉正於95年度認列並調整補稅。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稅法相關規定,避免誤列損益歸屬年度,遭調整補稅,徒增困擾。

內湖稽徵所 李股長 (02)27928671分機52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3/11


2009年11月26日 星期四

稅務問答/委建人受領日-為工程完工日

台南市中西區陳小姐問:營利事業承包工程的完工日期如何認定?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營利事業承包工程的完工,是指實際完工而言,實際完工日期的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上述日期無法查考時,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的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2009/11/26 經濟日報】


參:查準24承包工程損益計算方法及完工定義


2009年9月15日 星期二

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售,廣告費之負擔應從其約定核實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與地主合作建屋(含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及合建分屋等)出售,由建設公司取得廣告費進項憑證,該進項稅額可否全數由建設公司持向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依建設公司與地主間對廣告費約定負擔比例而定。


該局近來查核轄內某建設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售房屋與土地,由該公司取得廣告費進項憑證計2千2百萬餘元,該進項稅額已全數由該公司持向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按建設公司與地主簽訂之合建契約書及帳載資料顯示,公司與地主間對廣告費有約定負擔比例。


按財政部85年5月8日台財稅第851904174號函釋規定,建設公司與地主合作建屋(含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及合建分屋等)出售,如約定銷售合建房地之廣告費全數由建設公司負擔者,則建設公司依法取得之廣告費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應准予全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建設公司與地主間對廣告之負擔如有其他約定者,應從其約定核實認定之。


由於上開案例,是依照公司與地主約定負擔比例,將屬於公司負擔部分列為廣告費,屬地主負擔部分列為其他應收款,年底再與地主結算收取廣告費。國稅局乃按各案場約定廣告費負擔比例核算,屬地主負擔的廣告費不可扣抵之進項憑證計1千3百萬餘元、稅額65萬餘元,核定公司涉嫌虛報進項稅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補稅並處罰。


國稅局特別呼籲,建設公司與地主合作建屋出售,倘由建設公司取得廣告費進項憑證,應注意有無與地主約定負擔比例,屬建設公司負擔之廣告費,其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屬地主負擔的廣告費,其進項稅額依法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否則一旦被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尚需處以罰鍰,就得不償失了。


稽核科 楊科長 06-229805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9/14


2009年6月15日 星期一

長期工程請記得要按完工比例法計算工程損益

(本報訊)甲工程公司經理電洽,原工程合約工期在1年以內,但到第2年還是沒有實際完工,要如何申報營所稅?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合約的工期在1年以內,但實際施工期間超過1年尚未完工,又不屬於工程損益無法合理估計的情形時,應在工期超過1年所屬年度採完工比例法計算收入、成本及損益,不可按各期實際收取之金額認列為收入,以免被調整補稅。


另高雄市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在同一年度承包2個以上的工程時,其工程成本應該分別計算,如果混淆不清,無法查帳核定所得額時,稽徵機關可以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左營稽徵所 稅務員黃智鴻(07)5874709#6933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