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5日 星期一

長期工程請記得要按完工比例法計算工程損益

(本報訊)甲工程公司經理電洽,原工程合約工期在1年以內,但到第2年還是沒有實際完工,要如何申報營所稅?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合約的工期在1年以內,但實際施工期間超過1年尚未完工,又不屬於工程損益無法合理估計的情形時,應在工期超過1年所屬年度採完工比例法計算收入、成本及損益,不可按各期實際收取之金額認列為收入,以免被調整補稅。


另高雄市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在同一年度承包2個以上的工程時,其工程成本應該分別計算,如果混淆不清,無法查帳核定所得額時,稽徵機關可以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左營稽徵所 稅務員黃智鴻(07)5874709#6933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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