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4日 星期四

發現短報或漏報所得應儘早補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已於98年6月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短報或漏報所得,請儘速自動補報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若已在規定期限辦理9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於期限截止後始發現有短報或漏報所得時,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48條之1規定,只加計利息免除漏報處罰
該局就綜合所得稅補報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更正補報分別說明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辦理更正及補報僅能採人工申報方式,應重新填寫正確之結算申報書,於申報書右上角備註欄或空白處註明補報並填寫原申報日期收件號碼,如經計算須補繳稅款者,可先向各地區國稅局索取「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自行至代收稅款銀行繳納稅款後,連同補報申報書及有關資料向申報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第二次申報。
二、營利事業於申報期限內以網路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後,若發現申報資料有誤須提出更正時,依財政部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規定,其辦理更正日未逾6月30日者,得以媒體檔案磁片更正前後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更正後之媒體申報總表相關附件辦理更正;如辦理更正日期逾6月30日非採網路申報者,則應以人工填報更正資料並以書面提出更正。又如經計算須補繳稅款者,可先向各地區國稅局索取「營利事業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自行至代收稅款銀行繳納稅款後,連同上述相關資料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若發現短報或漏報所得或誤填時,應儘速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免受罰並利徵納雙方作業。
資料科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210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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