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2日 星期一

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申報規定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情形時,所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如未於當期銷項稅額中申報扣減者,應如何處理呢?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


1.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


2.如未於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減。


3.而營業人銷貨退回或折讓若未於當期次期申報扣抵,經稽徵機關調查銷項營業人確有銷貨退回或折讓之事實,僅因當期未申報扣減者,營業人應按事實更正補行申報扣減當期銷售額與銷項稅額。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如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情形時,應知悉相關申報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四科 李科長 06-229804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09/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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