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0日 星期三

兼營營業人取得股利收入,未依規定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一併計算調整稅額,將受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股利收入雖不在營業稅課徵範圍內,但應於年度結束時,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期或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計算調整應納稅額,一併繳納。兼營營業人未依規定計算調整者,除補稅外,另應處以罰鍰。
  甲公司為兼營營業人,取得股利收入漏未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經國稅局查獲,除追繳營業稅外,並處以罰鍰。甲公司不服,以股利收入非營業稅法所稱銷售貨物或勞務,不在課徵營業稅範圍內,自無「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適用為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股利收入雖不在營業稅課徵範圍,但如免予列入計算依法不得扣抵比例,則與股利收入有關之各項費用之進項稅額,均將併作應課徵營業稅之進項稅額,而予全數扣抵,使其相關進項費用完全無租稅負擔,有失公平,且將誘使專營投資業務者藉銷售少數應稅貨物或勞務而成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將投資業務之進項稅額得以悉數扣抵,規避稅負,自非合理;財政部78年5月22日函釋揭示兼營營業人股利所得如何計算其依法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並未認股利收入係營業稅之課稅範圍,符合營業稅法意旨,且與憲法第19條所定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既經司法院釋字第397號解釋肯認,則甲公司未依規定將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一併計算調整稅額,國稅局依法補稅及處罰並沒有錯誤,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提醒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如有取得股利收入,應注意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一併計算調整稅額,以免被查獲後遭受處罰。
法務一科溫科長 06-222-3111轉8095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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