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5日 星期一

個人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財產交易所得,應誠實申報,以免因短漏報而受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證券商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應於商品交易完結時,就契約期間產生之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課稅;如發生損失,得適用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1有關財產交易損失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95年度漏報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財產交易所得340,498元,經該局按蒐集課稅資料計算所得課稅,甲君未就實際所得予以申報,致漏報財產交易所得核有過失,依規定補徵稅額136,200元,並處罰鍰68,100元。
該局指出,個人與證券商從事之結構型商品交易係指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第25條規定,銷售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選擇權之組合性商品契約。而個人與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係指銀行依「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8點規定,所承作結合固定收益商品(例如定期存款債券)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例如選擇權)的組合型式商品交易。另商品交易完結時,係指契約提前解約到期結算契約期間產生之收入係指契約結算前獲配之收益、提前解約金額及到期結算金額;契約期間產生之成本及必要費用原始投入金額及手續費。又依財政部95年12月20日台財稅第09504555970號令修正發布,其交易起始日在95年8月16日之後者應依規定計算所得課稅
該局呼籲:個人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財產交易所得,雖證券商或銀行免開立扣繳憑單,惟國稅局為蒐集課稅資料,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請轄內證券商或銀行每年於固定期間內按期提供商品交易完結部分之交易明細資料。因此,納稅人如有所得仍應誠實申報,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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