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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64條(預付費用及遞延費用等之估價)營利事業使用電腦程式語言設計(軟體費),可按當年度費用列支,惟金額鉅大并有遞延效益者,得比照商業會計法第56條(編者註:現行法第48條)第2項之規定分3年攤提。(財政部74/02/08台財稅第1169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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