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9日 星期二

電腦程式設計費按費用列支但金額鉅大有遞延效益者可分3年攤提

所得稅法第64條(預付費用及遞延費用等之估價)
營利事業使用電腦程式語言設計(軟體費),可按當年度費用列支,惟金額鉅大并有遞延效益者,得比照商業會計法第56條(編者註:現行法第48條第2項之規定分3年攤提。
(財政部74/02/08台財稅第1169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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