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4日 星期四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如何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說明,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時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之負擔,繼承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適用前提,須以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完納遺產稅為限,且如於5年內連續發生繼承事實,同1筆財產於第1次繼承時既已繳納遺產稅,雖第2次繼承時曾依前開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然第3次繼承第1次繼承未達5年,仍可免予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審理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行政救濟案件,繼承人乙君申報遺產稅,列報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繼承配偶存款400萬餘元不計入遺產總額,原查以被繼承人配偶遺產稅無應納稅額,不符前述規定,乃核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案經提起復查,乙君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銀行存取款資料,主張系爭款項確係繼承而來,且距前次繼承事實僅2年,併入遺產課稅顯不合理。經該局查核,雖系爭款項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惟其配偶遺產稅核定應納稅額,既無一再課徵之虞,自應將該款項併入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額課稅,復查決定仍維持原核定。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繼承而來之財產,於其死亡時仍存在不符合不計入遺產之規定,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如該財產屬現金或存款,於被繼承人生前已供作消費支出或以之購置其他財產等,截至其死亡時已無該筆款項,自無須併入遺產課稅。是以,納稅義務人為維護自己權益,申報遺產稅前宜先行檢視類此5年內繼承之財產,究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存在與否?以免重複列入遺產課稅。
法務二科陳審核員(02)23113711分機190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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