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6日 星期五

父母出資為子女購地,如不能舉證證明該支付之款項確屬子女所有者,依規定應課徵贈與稅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土地,如不能舉證該支付之款項確屬子女所有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認屬父母之贈與,課徵贈與稅
該局最近查核案件時,發現某甲之兒子於93年間登記購置一筆土地,經查某甲之子當年剛就業,並無相當資力可購置該筆土地,且發現全部購置土地之款項係某甲支付;某甲雖主張其子資金不足,僅先行貸款給與購買該筆土地,惟無法舉證,該局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贈與論課徵某甲贈與稅。
北區國稅局再度呼籲納稅義務人,父母以自己資金無償為子女購置不動產,視為父母贈與子女不動產,應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未辦理申報,經國稅局查獲認屬視為贈與情形,將依財政部76年5月6日台財稅第7571716號函規定,請贈與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如逾期仍未申報,除經核定補贈與稅外,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1至2倍罰鍰,請務維護自身權益,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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