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9日 星期五

寺廟接受民眾點光明燈、安太歲或寫法會牌位所收取之收入,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寺廟接受一般信眾點光明燈安太歲寫法會牌位等所收取之收入,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除毋須繳納營業稅外,亦得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依據財政部86年3月19日台財稅第861886141號函訂定之「宗教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要點」,符合下列規定之宗教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一、 依法向內政部、省(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


二、 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


三、 無附屬作業組織者。


對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之認定,財政部明確規定如下:
一、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如下:
(一) 舉辦法會、進主、研習營、退休會及為信眾提供誦經、彌撒、婚禮、喪禮等服務之收入。


(二) 信眾隨喜佈施之油香錢。


(三) 供應香燭、金紙、祭品、齋飯及借住廂(客)房之收入,由信眾隨喜佈施者。


(四) 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之收入,由存放人隨喜佈施者。


二、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如下:
(一) 販賣宗教文物、香燭、金紙、祭品等商業行為收入。


(二) 供應齋飯及借住廂(客)房之收入,訂有一定收費標準者。


(三) 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之收入,訂有一定收費標準者。


(四) 財產出租之租金收入。


(五) 與宗教團體創設目的無關之各項收入及其他營利收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上開要點規定,宗教團體舉辦法會、進主、研習營、退休會及為信眾提供誦經、彌撒、婚禮、喪禮等服務之收入,既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則一般信眾至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或寫牌位,無非希望藉寺廟經常性之作法會、誦經,以保其前途光明和平安,寺廟提供該項服務所收取之收入,依據上開規定,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除不須繳納營業稅外,亦得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民眾如對上述問題仍有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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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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