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4日 星期三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在稽徵機關核定前得改採列舉扣除方式申報

高雄市劉小姐來電詢問:其於今年5月27日委由朋友代為網路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由於其朋友不諳其申報內容,誤採標準扣除方式申報, 因其有人身保險費全民健保費房屋租金支出等費用,是否可以由標準扣除方式改採列舉扣除方式申報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已依限辦理結算申報,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改採列舉扣除額可適用列舉扣除之規定,惟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則不適用
以劉小姐為例,其97年度綜合所得稅於稽徵機關核定前,仍可申請改採列舉扣除方式申報。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究係採列舉扣除或標準扣除方式申報,應就支付扣除額項目單據或證明文件審慎評估,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鼓山稽徵所 稅務員 黃金鼎(07)5215258分機6613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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