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1日 星期四

採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並以現金繳稅者,須檢附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以確保權益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有不少納稅義務人反映已採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並採現金繳稅,為何還需要將現金繳稅之繳款書收據寄送或遞送稽徵機關?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如有應自繳之稅款,應檢附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與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及單據,因此納稅人雖採網路申報,並以現金方式繳稅者,依規定仍應將繳款書收據送交國稅局。
該局進一步表示,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可採現金繳稅方式,係為因應納稅人之需求,今年首次推出之便民措施,國稅局基於稅捐稽徵業務之順暢及維護納稅人之權益,避免納稅人因疏失誤植漏填繳款書之資料,或銀行解繳公庫作業誤失等等,產生電腦及人工無法將納稅人繳稅資料正確勾稽歸戶,致稽徵機關再次對納稅人開單補稅的情況;如又遇納稅人繳款書收據不慎遺失,將造成徵納雙方困擾,為維護納稅人之權益,特別提醒納稅人申報完成後檢附繳款書收據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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