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6日 星期五

符合條件之營業人所購入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於銷售當期可於取得進項稅額內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注意事項第2點及第5點規定,業經財政部於98年4月14日公布修正,並追溯自9831生效。
該局指出,此次修正重點係擴大符合條件之營業人,其所購入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於銷售當期可於取得進項稅額內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亦即其可扣抵稅額之計算,係就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比較,兩者取其者申報扣抵。
該局就修正前、後比較說明如下:(一)修正前僅限購買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修正後舊乘人小汽車包含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代用小客車小型特種車。(二)修正前僅限以銷售為目的之營業人(即限中古車商),其所購入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於銷售當期可於取得進項稅額內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修正後可申報扣抵之營業人範圍擴大,只要購入時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得扣抵之自用乘人小汽車無論營業人是否為中古車商,於銷售當期皆可於取得進項稅額內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97年度購入2輛舊乘人小汽車,購入進項金額分別為A車100,000元、B車300,000元,進項稅額為5,000元、15,000元,於98年4月銷售A車,其銷售額為160,000元,銷項稅額為8,000元,該公司申報98年3-4月營業稅,得扣抵進項稅額為5,000元(銷項稅額8,000元;進項稅額為5,000元,取小);B車於98年6月銷售,銷售額為250,000元、稅額為12,500元,申報98年5-6月營業稅,得扣抵進項稅額為12,500元(銷項稅額12,500元;進項稅額為15,000元,取小)。
該局指出,營業人符合前揭修正後注意事項者,可依規定辦理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如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不得扣抵之自用乘人小汽車,則不可申報扣抵,以免違反法令規定遭受補稅處罰。
萬華稽徵所朱股長 (02)23042270分機5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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