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1日 星期四

納稅義務人接獲行政救濟案件確定之補稅通知,若逾繳納期限屆滿30日仍不繳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公司對被補徵之營業稅提起復查,並於復查決定後就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提起訴願,該局依法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直到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判決駁回確定後,填發補繳稅款通知書,通知甲公司在期限內繳納剩餘半數應納稅款,但甲公司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隨即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執行;甲公司接獲行政執行處通知後,急向該局反應,經該局委婉說明後,直嘆「怎麼這麼快就移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另對於提供擔保案件,財政部亦於90年4月17日以台財稅字第0900452474號函釋,行政救濟案件於確定後,依同法第38條第3項規定發單通知繳納,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應即對原提供之擔保品行使應有之權利抵償,仍不足清償時,於「滯納期滿」後,再就不足部分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執行;按甲公司係繳納半數應納稅額並未提供擔保品,毋須先進行以擔保品抵償欠稅之程序,其尚未清償之半數稅款,依前揭規定於繳納期限屆滿30日(即逾滯納期間)後,應即移送強制執行。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一旦經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即應及早籌措繳納稅款事宜,以免因一時疏忽,被加徵滯納金加重負擔,甚或移送強制執行。
徵收科李科長 06-229806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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