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1日 星期五

公司登記11-遭冒名登記為公司董事或股東致受限制出境自救之道

賈君來電詢問,其遭冒名登記為甲公司董事,且因甲公司滯欠鉅額稅款而被國稅局依法定清算人身分限制出境,該如何解決?若次月必須出國,能否來得及解除出境限制?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遭冒名登記為公司董事(或股東),可向法院提出與冒用公司間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訴訟,待日後法院判決後,再依判決結果據以申請;至法院判決之前如急須出國,納稅義務人可先行提供足額擔保品申請解除出境限制,並於擔保具結書上載明提供擔保者身分、解除擔保責任及返還擔保品之條件及期限,日後若能取得委任關係不存在之確認判決,依約定可申請領回擔保品。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遇有任何需要交付身分證明文件(如:求職、委任代辦業務…等)時,務必謹慎小心,以避免無辜遭受禍端;同時警告有心人士,冒用他人身分或偽造他人授權文書,將面臨司法機關刑事責任追訴,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徵收科 廖稽核 06-229806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4/2/21


2014-02-21:外勞(非居住者)逾期辦理扣繳及扣繳憑單申報如何處罰?

 外勞(非居住者)逾期辦理扣繳及扣繳憑單申報之處罰


















































辦理程序


及 罰 則


外 勞 (非 居 住 者)

法令


依據


1.扣取稅款給付時所#88
2.繳納稅款扣取稅款之日起10日內所#92
3.申報扣繳憑單扣取稅款之日起10日內所#92
4.逾期扣繳罰則一、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所#114
5.逾期申報罰

二、


1.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2.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


3.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所#114
6.逾期扣繳減免處罰

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經限期責令補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已依限繳納及補報者,免予處罰。


(其餘視違章情形,另參照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6
7.逾期申報減免處罰

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已自動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其扣繳稅額在新臺幣六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二、已於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期限屆滿後十日內自動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且補報或填發之給付總額未超過應填報或填發之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給付總額百分之三十者,免予處罰。
三、經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已依限補報或填發,其扣繳稅額在新臺幣四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四、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如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申報扣繳憑單,而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已自動申報,或次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於二月五日以前已自動申報者,按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五之罰鍰。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6
8.違章三次(含)以上

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代徵人、代繳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標準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者。
二、故意違反稅法規定者。
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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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20日 星期四

2014-02-20:申請實物抵繳經否准而提起行政救濟,並無准予提供相當擔保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適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有關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案件,國稅局均會審核其是否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之要件,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捐機關否准其申請實物抵繳之處分不服,提起行政救濟者,並無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可暫緩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91年03月01日台財稅字第0910451147號函規定,有關遺產及贈與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捐稽徵機關否准其申請實物抵繳之處分不服而提起行政救濟者,因其並非對核課稅捐之處分不服而提起行政救濟,尚非屬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38條第1項規定之範疇;亦即對於否准實物抵繳不服提起訴願之案件,並無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准以提供應納稅額半數擔保,或繳納復查決定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即可暫緩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之適用。換句話說,經國稅局否准實物抵繳之案件,在逾繳納期限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稅款時,即將被移送強制執行,且在行政救濟確定後,亦無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加計行政救濟利息辦理退補稅規定之適用,民眾應多加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權益受損。

徵收科 徐股長 03-3396789轉15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4/2/20


2014年2月18日 星期二

2014-02-18:定作人之材料折抵應付承攬人之工程款,開立及取得統一發票要記得「不折不扣」

營業人將營建工程委由承包商施作,承包商所取得之工程廢料,如直接折抵工程款,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包商,但不少營業人,僅向承包商取得折抵後工程淨額之統一發票,以致發生未給予工程廢料銷項憑證及取得同額工程款之進項憑證情事,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公司99年間將路面修護工程總價640萬元發包給乙公司,並就該路面刨除剩餘之材料折抵應給付乙公司之工程款40萬元,由乙公司開立銷售淨額600萬元之工程款發票予甲公司,但上述交易無異是甲公司以該刨除料買賣標的出售予乙公司,該刨除料折抵價值由工程款中扣除,僅是債權債務相互抵銷之計算方式,並非工程總價之減少,乃認定甲公司銷貨漏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40萬元,予以補徵營業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從重處罰;另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40萬元部分,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再提醒,定作人將工程發包給承攬人時,如有以剩餘材料折抵工程款情形,切勿七折八扣,僅以淨額取得進項憑證,應注意依規定給予剩餘材料銷項憑證及依規定取具全部工程款進項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法務一科 陳科長 06-229806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4/2/18


2014年2月17日 星期一

2014-02-17:修正「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以利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

因社會經濟型態變化,為使遺產管理更周全,國產署陳報財政部於103年1月22日核定修正「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依據民法有關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相關規定,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繼承人有無不明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經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則歸屬國庫,故實務上法院為維護公益債權人之利益使訴訟程序進行順遂,以國庫有期待利益,且公務機關擔任遺產管理人,不致產生弊端,多指定國產署或所屬分署為遺產管理人,截至今(103)年1月由該署及所屬分署代管中案件達2,002件。

國產署表示,去年一年,代管遺產,賸餘財產收歸國有的不動產200筆(棟),現金5,318萬餘元。遺產管理人除須執行民法第1179條規定之蒐索及保存遺產進行公示催告程序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職務外,尚需處理被繼承人訴訟案件。民眾會拋棄繼承遺產,大多因為遺債大於遺產,常涉有訴訟爭執,幾無賸餘財產可歸屬國庫,但該署及各分署基於利害關係人權益,均戮力謹慎處理。為利善盡遺產管理人責任,財政部訂定「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以為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作業依循。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本次修正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包括各類財產登記機關(如各區監理所)配合提供被繼承人遺產資料,並明定無法追查或尋獲之車輛船舶處理方式;另為免被繼承人僅有欠稅無其他債務之遺產,遭稅捐稽徵機關加徵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徒增代管遺產之負擔,可由該署以相關預算先行墊付,結案時收回歸墊,以維遺產權益。

侯科長瓊林 02-27718121轉111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2014/2/17


2014-02-17:遺族領取公司給付死亡員工之撫恤金,是否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係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死亡人之遺產總額撫卹金死亡補償係死亡者遺族之生活憑藉,基於落實照顧絕大多數遺族生活之社會政策,是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


1.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死亡補償免納所得稅。


2.個人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死亡補償,採定額免徵所得稅。

因此,遺族領取公司給付死亡員工之撫恤金,無須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至綜合所得稅部分,如因執行職務而死亡,遺族領取之撫卹金免稅,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則為定額免稅

前鎮稽徵所 稅務員 余曜吉(07)7151511 分機:613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2/17


2014年2月14日 星期五

2014-02-14:「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臺中訊)國人一向重視產後身體調理,少子化趨勢加上觀念改變,許多民眾產後會選擇到坐月子中心坐月子,也帶動了設立的風潮。坊間的坐月子中心分為兩類


1.包括從事產婦膳食嬰兒看護住宿服務,不需經由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月子中心」;


2.還有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並依規定提供產婦及嬰兒基本照護產婦傷口護理嬰兒臍帶護理指導母乳哺餵衛生教育等醫療及護理業務之「產後護理機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符合前述規定「產後護理機構」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29條規定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但除前開護理服務外,如另有提供非屬專業性勞務或依其用量按使用者付費方式另行收取費用,倘非基於專業需求,而係一般生活照顧所衍生者(例如販賣嬰兒用品產婦用品瘦身服務等...),即應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至於從事產婦膳食服務及初生嬰兒看護之「月子中心」,向產婦或嬰兒家長收取膳食費住宿費服務報酬,屬於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之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近期將對坐月子中心展開稅籍清查,因此特別呼籲業者,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屬於應課徵營業稅之範圍者,請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否則一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部分將依法通知限期補辦,逾期未補辦者將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另對於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致逃漏營業稅部分,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四科 吳欣窈 (04)23051111轉752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2/14


私立產後護理機構(作月子中心)如何報稅?


2014年2月13日 星期四

2014-02-13:新修正之「菸酒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自103年3月1日生效,籲請業者注意遵循

財政部表示,為保障消費者權益,102年9月11日修正之「菸酒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自103年3月1日生效,茲因該緩衝期將屆,提醒業者注意遵守相關規範,以維護自身權益。

上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菸害防制法規定,增訂禁止以折扣價格或其他優惠方式發行菸品禮券或以菸品禮券為贈品或獎品。

(二)定明發行禮券業者,無論係採取任一種履約保證方式,均須將履約保證內容於禮券券面明顯處清楚載明;如發行人以信託專戶方式作為履約保證之方式,信託期間自出售日起不得少於1年。

(三)為保障持有人權益,增訂商品禮券如因毀損或變形時,得請求交付商品或補發,及記名式禮券遺失或被竊,得申請補發之規定。

(四)禮券屬預付型交易,如由無實際提供商品之第三人發行,消費者不易知悉業者與第三人間之法律關係與責任歸屬,增加風險評估之不確定性,為避免無實際提供商品者發行禮券所衍生之消費糾紛,增訂無實際提供商品者不得記載為禮券發行人等規定。

相關附件:   



員旭潔 (02)23979491轉510
財政部國庫署 2014/2/13


 


2014年2月12日 星期三

2014-02-12:未登記工廠自即日起可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理期限延長至104年6月2日,敬請把握機會

彰化縣政府建設處工業科未登記工廠自即日起可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理期限延長至104年6月2日,敬請把握機會


輔導期間延長99.6.2-109.6.2


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證期間延長99.6.2-104.6.2


2014-02-12:代理集合投資專戶之海外員工申報證券交易所得時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上市(含第一上市,以下同)、上櫃及興櫃公司之境外外籍員工,依法令准予讓受、認購及配發之有價證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10月8日金管證八字第0970044016號令,雖得以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 (FINI,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 之名義,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集合投資專戶登記,惟不願採行者,亦得以境外外國自然人 (FIDI, Foreign Individual Investor) 身分辦理。所謂集合投資專戶究其性質,係個別境外外籍員工之證券權益之集合體,尚非一般境外外國機構,不具法律人格,亦非所得稅法所定義之納稅義務人。

該局說明,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境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處分股票,核屬境外外籍員工個人出售股票,自102年1月1日起,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2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規定課徵所得稅,並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委託中華民國境內之代理人或代表人申報及繳納稅捐。即現行法令規定該集合投資專戶內之外籍員工應個別辦理委託代理申報納稅,並非以境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名義,委託他人代理申報及繳納稅捐。

該局指出,不論境內或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辦理投資證券之申報納稅代理應檢附文件詳述如下:
1、華僑或外國自然人投資證券申報代理書一式三份。

2、委託人如於境外,需檢附經其本國主管驗證機關或我國之駐 外館處驗證之文件,例如: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護照簽名頁。委託人如於境內,需至本局提示護照並親簽申報代理書,如委託人不克前來,其護照需經我國公證處驗證。

3、統一證號基資表。

4、代理人年所得100萬元以上之證明文件,如扣繳憑單。

5、其他建議檢附之文件:經駐外館處驗證之授權書,內容除授權代為申報並繳納投資證券所發生之稅捐外,尚建議授權內容涵蓋所得查調及納稅證明申請等相關事宜,以保障委託人及代理人權利並便利代為辦理完稅事宜。

該局提醒,境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內之員工多屬非中華民國居住之個人,其結匯時保管銀行即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檢視出售股票之完稅證明,請各上市、上櫃、興櫃公司提醒所屬境外外籍員工提前檢附前開規定之文件,委由代理人至國稅局辦理委託申報納稅代理事宜,以免後續匯款時程延誤,影響自身之權益。相關表格已置於該局網站『網址:www.ntbt.gov.tw』首頁「外僑服務→常用書表→華僑或外國自然人投資證券申報納稅代理書」項下供參。

服務科葉股長 (02)2311-3711分機11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4/2/12


2014年2月11日 星期二

2014-02-11:財政部訂定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為促進郵包物品通關便捷,明確規定郵包物品的通關手續,財政部於103年2月7日訂定發布「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廢止原「郵包物品進口免稅辦法」。財政部關務署呼籲民眾郵寄物品進出口時,留意相關規定。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配合102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之關稅法第27條,授權財政部就郵包物品之通關場所、應辦理報關之金額、條件、申領、驗放、通關程序等應遵行事項訂定相關辦法,經邀集中華郵政公司及相關單位會商,全面檢視更新原「郵包物品進口免稅辦法」相關規定,並考量郵遞方式的進口貨物多具有數量零星、金額小、總數龐大的特性,在儘量不延誤郵包物品送達收件人情形下,擬定進出口郵包物品相關作業規範,以期完備明確,並利遵循。

關務署表示,本辦法明定進口郵包物品除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外,完稅價格在新臺幣3,000元以內者免徵關稅貨物稅營業稅;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3,000元者按全額課徵進口稅費。為避免進口人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稅費,從國外


1.同一寄件地址同一到達日寄交同一地址


2.或同一收件人之郵包在2件以上者,合併計算完稅價格,


3.同一寄件地址寄交同一地址


4.或同一收件人之郵包物品次數頻繁者,也不適用該免稅規定。

該署進一步提醒,進出口郵包的離岸價格如超逾等值美金5,000元,或須申請沖退稅、復運進口或其他本辦法第6條及第15條規定所列舉之情形,應向海關辦理報關;另外,郵包物品如屬應施檢驗、檢疫,或屬不得進口或須檢附相關許可文件才能進口之貨物,都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以上相關訊息如有任何疑問,歡迎電洽該署諮詢專線02-25505500 轉2552分機。

陳金標 (02)25507837
財政部關務署 2014/2/11


2014-02-11:職工福利金提撥標準及費用認列規定

隨著勞工權益日益受重視,公司對於職工福利也愈來愈提昇,希望藉由優惠的職工福利來吸引好人才進駐,然而,公司列報職工福利費用,在稅務上應如何處理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職工福利金之提撥,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以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為限,並以實際提撥數為準。公司可於創立時按實收資本額或是增資時按增資資本額5%限度內一次提撥;但要注意,所提撥之福利金,並不能於當年度一次認列為費用,每年只能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換言之,按實收資本額或增資資本額5%限度內一次提撥之福利金,在稅務申報時必須分5年認列為費用。

該局查核轄內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當年度列報1百萬餘元之職工福利費用,其中1百萬元係由當年度增資資本額提撥5%所產生,惟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福利金一次提撥後,每年只能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故當年度只能認列20萬元之費用,餘80萬元應遞延以後年度分年認列。

此外,農曆年節剛過,大部分的公司老闆都會在春節前舉辦尾牙宴請員工聚餐,究竟尾牙聚餐費用能不能列報職工福利呢?該局進一步表示,依照前開查核準則規定,


1.已依法成立職委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2.但是根據行政院勞委會的規定,尾牙聚餐係屬事業主慰勞員工一年來辛勞所舉辦的活動,並非一般由職委會主辦的聚餐活動,所以勞委會規定尾牙聚餐活動不宜動支職工福利金,因此該局建議納稅義務人,營利事業不論是否成立職委會,尾牙聚餐費用均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為宜。

審查一科 江審核員 06-2223111 分機802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4/2/11


2014年2月10日 星期一

2014-02-10:買賣納骨塔塔位,要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高雄市民周先生來電詢問,其家族經營納骨塔位買賣業務,是否要辦理營業登記及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表示,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又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且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營業稅法規定之申報書,檢附營業稅進項及銷項憑證等相關文件,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近來查核發現有個人銷售納骨塔塔位高達100多個,卻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且未主動申報繳納營業稅,致遭補徵鉅額營業稅罰鍰。該局呼籲,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應補辦營業登記,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法務一科 審核員 許金汶(07)7256600分機750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2/10


2014-02-10:各大專院校所創辦之校刊、期刊,如有對外提供廣告刊登,收取之廣告費核屬應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各大專院校所創辦之校刊期刊等,如有對外提供廣告刊登收取之廣告費,依法應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如○○大學之校刊,除刊登校內記事相關資訊供校內學員取閱外,另刊登○○補習、○○訓練、○○駕訓班等之廣告,所收取之廣告費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應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之營業稅。該局呼籲,如有上述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遭國稅局查獲,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審查三科 白股長 03-3396789轉149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4/2/10


2014年2月7日 星期五

2014-02-07:營利事業領取保險滿期金未申報,遭補稅處罰

員工為營利事業經營之重要資產,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之情形已成常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留意滿期金收入申報規定,避免因誤解法令而遭補稅處罰,使得保障員工之美意大打折扣。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發現該公司當年度取得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壽險滿期保險給付55,493,010元未申報,該公司主張該項壽險滿期給付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可免納所得稅;惟查該筆保單係以營利事業為受益人,該筆滿期保險給付並無免納所得稅規定,核定補稅加罰鍰達1,000餘萬元。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所取得的保險滿期金給付與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所稱之「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並不相同。兩者之差異,主要在於


1.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所規定之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稅,其規範意旨含有社會政策取向,即人身保險係基於促進社會安全及鼓勵人民儲蓄之社會政策目的,可以預防自然人或其家庭之生活維持風險,進而降低國家社會救助之潛在財政負擔,因此在立法上給予免稅優惠;


2.至於營利事業係以營利為目的,其所為之保險行為係基於僱傭契約之利益並不具社會安全之作用,故不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所稱「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範圍內。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如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而受益人為營利事業時,其所領取之保險滿期金,應申報為當年度其他收入,以免遭到補稅處罰。

審查一科 黃審核 06-229803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4/2/7


2014-02-07:營利事業列報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應檢視是否應計入基本稅額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當年度申報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如屬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95年1月1日)後,始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投資計畫而取得免稅資格者,因其非屬同條例第16條規定免予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情形,應依同條例第7條規定計算基本所得額並辦理申報,倘漏未計算基本所得額並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即構成該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之違章情事。

該局指出,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免稅所得13,108萬元,且全數列為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經查核其相關投資計畫完成證明,發現其中屬98年度申請之投資計畫之免稅所得計5,461萬元,不符前揭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規定。該公司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遭補稅及裁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時,為維持租稅安定,考量給予已取得投資計畫核准函之企業合理緩衝期,故於該條例第16條訂定緩衝規定,但若未符合該規定者,仍應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並申報納稅。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黃審核員 03-3396789轉136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4/2/7


2014年2月5日 星期三

2014-02-05:民眾想藉由重行簽訂買賣契約,延長持有房地期間以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國稅局會查買賣資金支付流程,核實課稅及處罰

李小姐訂約出售其名下桃園市房屋及坐落基地,遭國稅局通知補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80餘萬元,並處以罰鍰。李小姐主張她在100年及101年各與買方簽訂了1 份買賣契約書,100年10月簽訂第1份買賣契約書只是預訂性質,101年12月簽訂第2份買賣契約書才是正式契約,故於101年12月訂約出售時,她持有該房地的時間已經超過2年,不屬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應課徵的範圍,但這種說法不被國稅局採信!

北區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的立法目的是為抑制短期投機炒作,以健全房屋市場,維護居住正義,該條例第3條第3項明定,計算房地持有期間,係以取得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李小姐所持有的桃園市房地,是在99年9月買賣取得的,如果依第2份買賣契約書訂定的時間來看,確實已超過2年,但民法規定,買賣雙方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已成立,該局經查調買賣資金之流向,發現買方早在100年10月簽訂第1份買賣契約時,即已付訖近九成的房地款,該局依不動產交易之社會常情,核認100年10月買賣就已經成立,因此,李小姐持有該房地的時間並未達2年,依法仍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為了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課徵,買賣雙方於事後另外補簽訂買賣契約,可能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罪)及第43條(幫助他人逃漏稅罰) 刑責之處罰,因此,該局特別呼籲房地的買受人,不要隨便竄改原始買賣資料,避免一時好心,卻讓自己無辜觸法 !

法務二科 廖審核員 03-3396789轉166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4/2/5


2014-02-05:年底舉行婚禮,隔年1月辦理結婚登記,切勿列報結婚年度配偶免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有民眾詢問,若102年12月25日舉行婚禮,並向戶政機關申請以103年1月4日結婚登記,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報配偶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呢?

該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須其課稅年度具有夫妻婚姻關係;又按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始生效力。是納稅義務人雖於102年底舉行婚禮,惟其婚姻係於103年1月4日完成結婚登記始生效。納稅義務人常誤解上述規定,誤將新婚配偶之免稅額相關扣除額列報於上一(即102)年度,致造成虛列免稅額及扣除額之逃漏稅捐情事。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此一小小觀念將協助您自行檢視申報之正確性,以免影響自身權益!若對綜合所得課稅規定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財政部、賦稅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搜尋相關資訊 ,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信義分局 劉課長 (02)2720-1599分機1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4/2/5


2014-02-05:被繼承人於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其配偶之財產,其配偶先亡者免併入遺產課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被繼承人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惟被繼承人死亡時如其配偶已先死亡,則該筆生前贈與之財產免併計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查核某遺產稅申報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甲君於102年9月間死亡,繼承人申報甲君於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乙君之土地,經查發現乙君已先於101年12月間死亡,其配偶關係於甲君死亡前已消滅,則於甲君死亡時,該筆贈與之土地不屬上開條文所規定贈與「被繼承人之配偶」之財產,免併計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雖不計入贈與總額,但該贈與之財產若屬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之贈與,且配偶關係仍存在者,仍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如其配偶已先死亡,因配偶關係已消滅,則免併入遺產課稅。如有任何疑問,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

審查二科 王亦宏 04-23051111轉222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