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1日 星期五

2014-02-21:外勞(非居住者)逾期辦理扣繳及扣繳憑單申報如何處罰?

 外勞(非居住者)逾期辦理扣繳及扣繳憑單申報之處罰


















































辦理程序


及 罰 則


外 勞 (非 居 住 者)

法令


依據


1.扣取稅款給付時所#88
2.繳納稅款扣取稅款之日起10日內所#92
3.申報扣繳憑單扣取稅款之日起10日內所#92
4.逾期扣繳罰則一、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所#114
5.逾期申報罰

二、


1.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2.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


3.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所#114
6.逾期扣繳減免處罰

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經限期責令補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已依限繳納及補報者,免予處罰。


(其餘視違章情形,另參照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6
7.逾期申報減免處罰

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已自動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其扣繳稅額在新臺幣六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二、已於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期限屆滿後十日內自動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且補報或填發之給付總額未超過應填報或填發之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給付總額百分之三十者,免予處罰。
三、經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已依限補報或填發,其扣繳稅額在新臺幣四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四、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如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申報扣繳憑單,而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已自動申報,或次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於二月五日以前已自動申報者,按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五之罰鍰。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6
8.違章三次(含)以上

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代徵人、代繳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標準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者。
二、故意違反稅法規定者。
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24



  精勤記帳士事務所
       JING-CHYN CPB CO.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