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非居住者)逾期辦理扣繳及扣繳憑單申報之處罰
辦理程序 及 罰 則 | 外 勞 (非 居 住 者) | 法令 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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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扣取稅款 | 給付時 | 所#88 |
2.繳納稅款 | 扣取稅款之日起10日內 | 所#92 |
3.申報扣繳憑單 | 扣取稅款之日起10日內 | 所#92 |
4.逾期扣繳罰則 | 一、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 所#114 |
5.逾期申報罰則 | 二、 1.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2.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 3.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 所#114 |
6.逾期扣繳減免處罰 | 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經限期責令補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已依限繳納及補報者,免予處罰。 (其餘視違章情形,另參照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6 |
7.逾期申報減免處罰 | 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 |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6 |
8.違章三次(含)以上 | 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代徵人、代繳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標準減輕或免予處罰: |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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