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7日 星期一

2014-02-17:修正「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以利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

因社會經濟型態變化,為使遺產管理更周全,國產署陳報財政部於103年1月22日核定修正「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依據民法有關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相關規定,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繼承人有無不明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經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則歸屬國庫,故實務上法院為維護公益債權人之利益使訴訟程序進行順遂,以國庫有期待利益,且公務機關擔任遺產管理人,不致產生弊端,多指定國產署或所屬分署為遺產管理人,截至今(103)年1月由該署及所屬分署代管中案件達2,002件。

國產署表示,去年一年,代管遺產,賸餘財產收歸國有的不動產200筆(棟),現金5,318萬餘元。遺產管理人除須執行民法第1179條規定之蒐索及保存遺產進行公示催告程序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職務外,尚需處理被繼承人訴訟案件。民眾會拋棄繼承遺產,大多因為遺債大於遺產,常涉有訴訟爭執,幾無賸餘財產可歸屬國庫,但該署及各分署基於利害關係人權益,均戮力謹慎處理。為利善盡遺產管理人責任,財政部訂定「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以為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作業依循。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本次修正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包括各類財產登記機關(如各區監理所)配合提供被繼承人遺產資料,並明定無法追查或尋獲之車輛船舶處理方式;另為免被繼承人僅有欠稅無其他債務之遺產,遭稅捐稽徵機關加徵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徒增代管遺產之負擔,可由該署以相關預算先行墊付,結案時收回歸墊,以維遺產權益。

侯科長瓊林 02-27718121轉111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201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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