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1日 星期四

2016-03-31:貨物於廠內研發測試如先行報備並銷毀不課徵貨物稅

貨物稅產製廠商生產之應稅貨物於廠內研發測試,先行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研發測試貨物之規格及數量等相關資料,如該研發測試貨物變質損壞不能出售且報經主管稽徵機關銷毀者,不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應徵貨物稅之產製貨物係於出廠時課徵貨物稅,貨物稅產製廠商如於廠內使用消費其產製之應稅貨物,基於消費者負擔稅負,故應課徵貨物稅。惟鑑於產製廠商為提高其產品品質及產品安全性,必須於廠內進行各項研發測試,研測後產品已非應稅貨物態樣或變質損壞不能出售或自行使用,財政部爰於105年2月5日核釋是類於廠內供研發測試之應稅貨物,先行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是項貨物之規格及數量等相關資料,如經研發測試後屬變質損壞不能出售且報經主管稽徵機關銷毀者,非屬應稅貨物,不課徵貨物稅,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該局進一步說明,應稅貨物研發測試後再整理出廠銷售,或出廠研發測試,仍應依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出廠時課徵貨物稅。另不論已稅或未稅貨物,產製廠商應依財政部91年11月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244號函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應稅貨物或菸酒銷毀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銷毀,始得申請退還原納貨物稅或自其「貨物稅廠商產銷儲存情形月報表」減除數量。納稅義務人於法令適用上如有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審查三科 崔審核員 (03)3396789轉145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6-03-31


2016年3月30日 星期三

2016-03-30: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未分配盈餘申報常見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為協助各營利事業正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特整理以往常見申報錯誤或漏未申報事項,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遭受補稅處罰。

該局分別就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之常見錯誤說明如下:
1.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1)營利事業填寫本表時,常有誤填行業代號之情事,填寫時請注意並查對當年度稅務行業標準代號表。

  (2)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收入及各項補助款等。

  (3)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其申報營業收入總額漏未加計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查定課徵之銷售額。

  (4)營利事業若為專營買賣有價證券或房地者,應注意申報方式,成本、費用應依規定就應免稅收入作合理之歸屬分攤。

  (5)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以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者,常有申報錯誤情形。

  (6)於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始繳納應納稅款者,雖不加徵滯納金,惟仍屬逾期繳納稅款案件,將無法適用擴大書審、藍色申報書及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

  (7)營利事業填報關係人交易明細表第B5頁中,常有填列不完整情形。

  (8)計算國外已納所得稅可扣抵之限額,常有漏未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再行計算之情形。

  (9)營利事業出售投資型商品時,應注意其投資標的如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或期貨交易稅條例規定之課稅範圍,尚無所得稅法第4條之1或第4條之2停徵所得稅規定之適用。

2.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1)營利事業除獨資、合夥及所得稅法第75條第6項所規定經宣告破產營利事業之決算申報者外,當期申報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或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所得額,常有漏未填寫本表之情事。

  (2)營利事業於計算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免徵營利事業所得額時,如有前5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損失,應按損失發生年度依序扣除。

3.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明細申報表:
  (1)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若已接獲上年度之核定通知書,則申報本表之期初餘額應調整與上年度核定之期末餘額相符,以免造成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之情形。

  (2)營利事業依規定於申報書第17頁填報股利或盈餘分配日營利事業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餘額時,該餘額如大於股利或盈餘分配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應以該帳戶之餘額為限。

  (3)稅額扣抵比率應依規定計算,以免造成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錯誤。

4.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1)如前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短漏報所得,致稅後純益同步發生短漏情形者,應於申報該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中自行調整加計「短漏報當年度所得之稅後純益」,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2)本表所指「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

  (3)非經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核准之減除項目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4)營利事業除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外,自行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列入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該局呼籲,104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已於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營所稅/報稅資訊/人工申報)公布,以往年度申報人潮多集中於截止日前幾天,請營利事業提早辦理申報或多利用網路申報,以免等候。

審查一科 包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8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6-03-30


2016年3月28日 星期一

2016-03-28:房地合一新制之個人交易所得及損失互抵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已於105年1月1日實施,新制下個人交易房地,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交易所得,餘額如為負數,即為交易損失

該局指出,個人在上開交易日後3年內交易其他適用新制之房地,如有交易所得,得先減除上開房地交易損失金額,再以其餘額減除該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該次課稅所得,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陳先生於105年1月1日買進A房地成本1,500萬元,106年7月1日出售A房地價款1,600萬元,支付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共15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陳先生於107年1月1日出售另一符合新制之B房地,有交易所得200萬元,B房地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20萬元。則A房地之交易損失為50萬元(1,600萬元-1,500萬元-150萬元),又B房地交易日在A房地交易日後3年內,故B房地課稅所得為30萬元(B房地交易所得200萬元—A房地交易損失50萬元—B房地之土地漲價總數額120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新制房地交易盈虧互抵係以同一「個人」為單位,且交易所得或交易損失係尚未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之金額,另因課稅方式不同,新舊制之交易所得及損失亦不得互抵,請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多加注意,以維自身權益。

文山稽徵所 鄭股長 (02)2234-3833分機30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6-03-28


2016年3月18日 星期五

2016-03-18:財政部已發布稽徵機關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104年度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104年度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業經財政部於105年2月2日發布,如創辦人、設立人或實際所得人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該局將依財政部頒定之下列標準,計算104年度成本及必要費用:
一、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為收入之65%。

二、文理類(升學、語文、法商及其他)補習班:為收入之50%。

三、技藝類(縫紉、美容、美髮、音樂、舞蹈及其他)補習班:為收入之50%。

四、私立托嬰中心、幼兒園:為收入之80%。

五、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為收入之60%。

六、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為收入之75%。但依「護理機構 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私立護理機構、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之機 構及依「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設置之精神復健機構,為收入之85%。。

國稅局同時指出,營利事業附設補習班,如係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者,其所得可由該事業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另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經營之業務範圍,如屬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者,亦不適用上述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另業者如同時經營兩項以上業務者,在適用上開標準時,應就各類業務收入,分別適用各該類別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相關費用標準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k.gov.tw)/分稅導覽/綜所稅/法規服務/作業規定項下,自行下載參考使用。

該局提醒上述業者,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其他所得之實際收入較年度中所填報之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所載收入為高者,請依實際收入辦理結算申報,以免日後被查獲而遭補稅送罰。

審查二科 稅務員 李昭芬(07)7256600分機723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6-03-18


2016-03-18:公告個人符合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得按20%稅率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類型

財政部於近日公告,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致須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之情形。符合前開公告情形時,納稅義務人於依房地合一新制規定計算應繳納稅額時,得按較低之20%稅率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說明,房地合一新制業於105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交易該制度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係依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超過1年未逾2年、超過2年未逾10年、超過10年,分別適用45%、35%、20%及15%稅率。惟符合該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得適用較低之20%稅率課徵所得稅。該部公告適用案件類型如下:
、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個人依民法第796條第2項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

、個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配合房地合一新制於105年1月1日上路,本次公告規定自該施行日(即105年1月1日)起適用,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利。

楊科長純婷 (02)2322-8423
財政部賦稅署 2016-03-18


2016年3月16日 星期三

2016-03-16:捐贈列舉扣除額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的法人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及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之財產,可於每年的綜合所得稅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對上述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列舉扣除的金額不能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20%;但是對國防、勞軍的捐贈、對政府的捐獻、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出資贊助辦理古蹟、歷史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遺址、聚落、文化景觀之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者之贊助款及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規定,以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文物、古蹟捐贈政府者,則不受金額的限制。

該局進一步表示,申報時納稅義務人應檢附捐贈收據正本以憑核認。此外;若係實物捐贈,還要注意取得下列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一、以購入的土地或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的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者,應檢附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及購入該捐贈土地或骨灰(骸)存放設施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二、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者,應取具受贈單位載有股票出售價金的收據或證明文件。

三、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規定,以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文物、古蹟捐贈政府者,應檢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出具該文物、古蹟之價值的證明文件。

審查二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6-03-16


2016年3月15日 星期二

2016-03-15:國內企業於境外銷售未進口貨物產生之收入,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在全球化的趨勢下,國內企業為擴展海外市場或基於成本考量,直接向國外供應商購買產品並於第三地租用倉儲經簡易加工後,直接將產品運送至國外買受人,該境外銷貨收入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範圍,應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邇來該局查獲轄內甲營業人於103年間有多筆外匯結匯資金匯至國外廠商,經甲營業人表示,該款項係其向國外供應商購買產品所支付之貨款,基於營運成本考量,請國外供應商直接將產品運送至其於香港所租用之倉庫,經簡易加工後,再銷往日本。因甲營業人未將該筆境外銷貨收入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遭該局補稅處罰200餘萬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有所得應主動誠實申報,否則一經查獲有漏報所得情形,將依法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審查三科 蘇股長 06-229813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6-03-15


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 自105年度起全年進貨累積金額提高至77,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高雄市林先生來電詢問,105年度為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有銷售商品予他人,其全年度進貨累積金額在多少元以下,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104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404684260號令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自10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新臺幣(下同)77,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7,000元者,應就其超過部分依本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釋規定,除經查明參加人提供之憑證屬實者,可核實認定外,得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如查無上述價格,則參考參加人進貨商品類別,依當年度各該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核算之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苓雅稽徵所綜所稅股 稅務員 李雯琪(07)3302058分機627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6-03-15


2016年3月14日 星期一

2016-03-14:身心障礙者輔具支出超過補助金額部分,可以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購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之醫療輔具同法第7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具預防壓瘡輔具」3項輔具,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納稅義務人可檢附主管機關函復之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之輔具支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主管機關未予補助或納稅義務人未申請補助者,應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核實列舉扣除。

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民眾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服務科 詹股長 (03)3396789轉12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6-03-14


2016-03-14: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並以該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可以列報列舉扣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親屬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並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該房屋供自用住宅使用而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以該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比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得檢附房屋使用權擔保借款繳息清單等相關證明文件,列報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服務科 詹股長 (03)3396789轉12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6-03-14


2016年3月3日 星期四

2016-03-03:公益機關或團體解散無須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詢問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解散是否需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辦理當期決算、清算申報,適用對象為營利事業,而機關團體非屬營利事業,依財政部86年4月9日台財稅第861890732號函釋規定,尚無須因解散而向稽徵機關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局特別呼籲,機關團體雖無須因解散而向稽徵機關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惟其解散後賸餘財產之處理,應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或團體。但依其設立之目的,或依其據以成立之關係法令,對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已有規定者,得經財政部同意,不受前揭規定之限制。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江股長 (03)3396789轉132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6-03-03


2016-03-03:建設公司代管委會支付公共水電費、保全等費用, 未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管委會,當心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支付管委會應自行負擔之公共水電費清潔費保全等費用,並取得以建設公司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扣抵,建設公司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管委會,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還會裁處罰鍰

該局指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第3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或勞務交付與委託人,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亦應課徵營業稅。建設公司代管委會支付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之費用,建設公司取得以自己名義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依規定開立以管委會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甲建設公司建案銷售情形時,發現該公司有申報扣抵開立品名為保全費、交通費、水電費之進項發票金額計1,500萬元,經進一步查核,該公司為某一建案之起造人,其前開取得申報扣抵之進項發票,係代該建案之管委會支付管委會應自行負擔之公共水電費、清潔費、保全等費用,並取得以該公司為買受人名義之進項發票,作為扣抵銷項稅額。查該公司於管委會成立後公共設施點交完成時,並未依規定將前開費用以管委會為買受人之名義開立銷項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經該局查獲該建設公司短漏報銷售額,並短漏開立統一發票,除了補徵營業稅75萬元外,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1倍罰鍰。

該局呼籲,建設公司如有代管委會支付公共水電費、保全等費用之情事,若不熟稔稅法相關規定,可逕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營業稅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審查三科邱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6-03-03


2016年3月2日 星期三

2016-03-02:財政部核釋,國內營利事業如有短期票券或債券利息等所得,無論金額大小,均應辦理扣繳

配合金融商品交易市場實務所需,財政部將於近日發布解釋,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以下簡稱境內營利事業)取得下列所得,不論金額大小,扣繳義務人均應辦理扣繳,不適用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以下簡稱扣繳率標準)第13條之1第1項有關小額給付免予扣繳規定:
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三、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

四、以前3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

五、與證券商、銀行或槓桿交易商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財政部說明,為使扣繳作業簡便及一致性,並減輕徵納雙方小額退稅之作業成本,105年1月6日修正發布扣繳率標準第13條之1第1項,扣繳義務人給付境內營利事業除屬分離課稅之所得外,得比照境內個人規定辦理,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千元者免予扣繳(即小額給付免扣繳規定)。邇來外界反映包括短期票券及公債、公司債等金融商品,因於到期日前得自由流通,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境內個人取得該等商品相關所得係採分離課稅,境內營利事業則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兩者之課稅方式並不相同,經洽詢相關公會意見,為避免扣繳規定影響該等金融商品投資需求及維持交易市場秩序,均建議境內營利事業取得上開金融商品之所得,無論金額大小,均應予扣繳,該部乃發布釋令補充規範,並自發布日生效。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取得前開金融商品之相關所得,其扣繳亦比照境內營利事業規定辦理,即無論金額大小,扣繳義務人亦均應辦理扣繳。

楊科長純婷 (02)2322-8423
財政部賦稅署 201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