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4日 星期一

2016-03-14:身心障礙者輔具支出超過補助金額部分,可以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購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之醫療輔具同法第7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具預防壓瘡輔具」3項輔具,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納稅義務人可檢附主管機關函復之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之輔具支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主管機關未予補助或納稅義務人未申請補助者,應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核實列舉扣除。

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民眾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服務科 詹股長 (03)3396789轉12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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