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2日 星期二

2006-05-02:營業人總分支機構,准合併申報及繳納營業稅額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按一般稅額計算營業稅之營業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就總機構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局說明,經核准合併總繳的總分支機構申報方式如下:
(一)經核准合併申報之總機構
應就總機構當期(月)之進、銷項金額與稅額,填具「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乙份,並於右上角「各單位分別申報」欄打「V」,免予計算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另就總機構及所屬各固定營業場所之進、銷項金額與稅額等彙總合計後,計算彙總應納或溢付稅額,另填一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並在申報書右上角「總機構彙總報繳」欄打「V」。且申報時應檢送總機構及彙總後申報書,連同總機構統一發票明細表、退抵稅款及其他證明文件,一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及繳稅。

(二)併總機構申報繳納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
應就分支機構當期(月)之進、銷項金額與稅額,填具「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乙份,並於右上角「各單位分別申報」欄打「V」,免予計算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檢附統一發票明細表、退抵稅款及其他證明文件,一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該局呼籲經核准合併總繳申報之營業人,應依規定方式申報;又日後欲取消合併總繳,仍須申請核准後,方得分別計算稅額申報繳納。

中正稽徵所 陳股長 (02)23965062分機8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06-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