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30日 星期五

勤實佳專欄/兩岸繼承-三限制不可不知

經濟日報╱林敏弘】兩岸交流頻繁,台商在大陸和台灣兩地置產、成家立業的情況愈來愈普遍,預期兩岸財產繼承的案件將愈來愈多。

我處理過一件兩岸爭產案件──2003年某日,舊識老王找我,說有個乾女兒乙小姐在美國定居,但是住在台灣的父親丙老先生過世了,於是越洋委託乾爹老王,就近找我幫忙申報遺產稅和繼承登記。

我不認識乙小姐,而且被繼承人丙老先生是否還有其他子女,也無從查起,所以2004年我辦理這件遺產稅申報時,特別要求老王出具國外認證的授權書,並以「乙小姐的被授權人」身分簽字切結,在繼承系統表裡註明「被繼承人只有乙,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乙願負損害賠償及其他一切法律責任」,以防萬一。

果不其然有事。乙小姐在大陸還有一個同父異母的弟弟小丁,他知道父親過世了,親自到台灣來向老王表明身分(但老王沒有特別理會);小丁後來又偷偷把屬於丙老先生的土地所有權狀拿走了,這點老王倒不知情。

雖然,那張土地所有權狀「遺失」,但是經過切結遺失的手續,丙的房產還是順利繼承登記給乙小姐,變賣後的錢也匯到美國給她。

事後,小丁透過律師告姊姊侵權,但因她在台灣已沒有財產,告贏也拿不到錢,又回過頭告老王刑事罪,當時是2005年。一審法官認為,小丁曾找過老王表明身分,卻還認定乙小姐是唯一合法繼承人,所以依「偽造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兩罪,判他五個月刑責可易科罰金。2008年,小丁見一審判決有利,又透過律師告民事侵權賠償。但我幫忙說明:小丁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須在「知悉」老王侵害權利「兩年內」起訴才有效(民法第197條);小丁最晚在2005年告老王時就「知悉」此事,卻到2008年才提起民事訴訟,時效已過,老王依法可提出時效抗辯。

遇到兩岸繼承問題的人不妨留意,大陸人士來台繼承,有「時間」、「金額」以及「標的物」三種特別規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6、67條)──


第一,必須在繼承開始三年內以書面向管轄法院表示繼承,逾期視為拋棄繼承;


其次,大陸人士每人繼承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200萬元;


第三,不能直接繼承不動產,要折算為現價(但第二、三項,大陸配偶有例外規定)。

然而,以上三種「限制」有值得討論的地方。舉例說,民法規定拋棄及限定繼承期限,是從「知悉繼承之日」起算(第1174、1176條),但兩岸條例規定則從「繼承日」起算,較為嚴格,易有糾紛;另外,對岸並沒有限制我們每人在大陸繼承財產的總額,似乎較符合時勢與人性。

(作者是勤實佳營造董事長,會計師、律師林佳穎審稿)

【2011/09/30 經濟日報】


2011年9月29日 星期四

個人處分購入之債權,如何計算損益?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購入債權,嗣於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抵押物時,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該抵押物,有關個人處分債權損益之計算,情況有三:

情況一:個人以其所持有之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者,於取得該抵押物時,應以法院拍賣價款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之餘額,認列財產交易-處分債權損益,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情況二:個人以其所持有之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於取得該抵押物時,如業與第三人達成買賣該抵押物之合意,嗣後並依買賣契約書約定之交易價格完成交易,得以其與該第三人之實際交易價格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之餘額,認列財產交易-處分債權損益。倘個人與第三人所約定之交易價格顯較當地時價為低,有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事者,稽徵機關應依法查核並據實核課。

情況三:參與拍賣以現金支付法院拍賣價款而取得抵押物者,於取得該抵押物時尚無所得課稅問題;惟嗣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74條規定,將拍賣抵押物所得價金扣除強制執行費用及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後,以其餘額分配予債權人時,個人以債權人身分所受償之金額,減除債權之取得成本及費用後,應以其差額認列處分債權損益,計入法院交付該受償金額年度之所得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個人於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完結後,因債權分配不足額而取得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嗣倘獲債務人償付者,應計入其獲償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審查二科 林淑美 03-3396789分機1422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9/29


建制取法美國-剛柔並濟

【經濟日報╱記者蔡佳妤/台北報導】稅法學者專家力促「納稅人權利保護官」的建制,將參考各國經驗,提出保護官除了可「建議」稅捐單位對不當行為變更和撤銷,必要時還須有強制力,方向傾向美國「剛柔並濟」特色。

會計師公會副主委林宜賢指出,英、美、日、韓等國都有設置稅保官,但歐洲各國普遍沒有納稅人保護官的建制,因為歐洲國家普遍在稅捐單位內規中,已有足可制衡稅捐機關的制度。

韓國全北大學教授韓相國指出,在設有稅保官的各國中,以韓國的納稅者保護官屬性最為強硬,稅保官若認定稅捐單位課稅有違法、不當時,得以撤銷變更;發現稽徵機關的調查違法時,也可命令其停止調查。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清秀表示,日本稅保官制度偏向柔性,「納稅者支援調整官」只有受理納稅人申訴,並對納稅人說明、斡旋雙方調解的權利,常被批評成效不彰。美國作法則兼具柔性和強硬性質,當面臨稽徵機關違法稽徵、對納稅人採不利行動時,就可發布協助命令,強制稅捐機關變更作法。

【2011/09/29 經濟日報】


建制取法美國-剛柔並濟

【經濟日報╱記者蔡佳妤/台北報導】稅法學者專家力促「納稅人權利保護官」的建制,將參考各國經驗,提出保護官除了可「建議」稅捐單位對不當行為變更和撤銷,必要時還須有強制力,方向傾向美國「剛柔並濟」特色。

會計師公會副主委林宜賢指出,英、美、日、韓等國都有設置稅保官,但歐洲各國普遍沒有納稅人保護官的建制,因為歐洲國家普遍在稅捐單位內規中,已有足可制衡稅捐機關的制度。

韓國全北大學教授韓相國指出,在設有稅保官的各國中,以韓國的納稅者保護官屬性最為強硬,稅保官若認定稅捐單位課稅有違法、不當時,得以撤銷變更;發現稽徵機關的調查違法時,也可命令其停止調查。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清秀表示,日本稅保官制度偏向柔性,「納稅者支援調整官」只有受理納稅人申訴,並對納稅人說明、斡旋雙方調解的權利,常被批評成效不彰。美國作法則兼具柔性和強硬性質,當面臨稽徵機關違法稽徵、對納稅人採不利行動時,就可發布協助命令,強制稅捐機關變更作法。

【2011/09/29 經濟日報】


納稅人保護法-拚年底過關

【經濟日報╱記者蔡佳妤/台北報導】為求稅務糾紛發生時,能保障納稅人權益,中華人權協會、稅法學者專家及朝野立委昨(28)日聯合呼籲,盼立法院此會期能通過「納稅人權利保護官」的設置,避免稅捐單位「球員兼裁判」。

中華人權協會主委林天財指出,馬英九總統競選時曾發布「財稅政策白皮書」,政見之一就是設置納稅人權利保護官。此法案若能年底立法院會期結束前通過,最快8月可上路施行。

中華人權協會、台大法律學院等單位昨天主辦「納稅人權利保護官之法律建制」研討會,立委朱鳳芝、黃偉哲;律師、會計師、學者、法官等各界稅法專家出席,更請到韓國全北大學教授韓相國跨海開講。

「納稅人權益保護官」是由朱鳳芝等連署提出的「納稅人權利保護法案」增訂條文中的項目之一,針對現行稅法不合理制度修正。「納稅人權益保護官」類似消保官,納稅人與稅捐單位產生爭議時,擔任第三者調解仲裁。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清秀指出,消費者權利保護官在國外行之有年,且實施情況良好。國內在稅務糾紛發生時,稅官動輒便要求納稅人上行政法院申訴,納稅人須負擔沉重律師費、訴訟費用,且行政訴訟常拖到二、三年以上才結案。相對稅捐單位,納稅人常處弱勢,因此若有稅保官的設置,將可免除納稅人許多高成本且冗長的訴訟程序。

且國內納稅人在行政訴訟上的勝訴率只有5%到6%,歐美、韓國等國平均50%以上,有極大落差。會計師公會副主委林宜賢指出,如德國納稅人勝訴率高達60%到70%;韓國50%到60%,但仍然有稅保官的制度,可見該國對於賦稅人權的重視。

台大法律學院教授葛克昌表示,需要稅保官的是一般老百姓,此制度的推動,將是台灣賦稅人權史上的重大變革。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1/09/29 經濟日報】


納稅人保護法-拚年底過關

【經濟日報╱記者蔡佳妤/台北報導】為求稅務糾紛發生時,能保障納稅人權益,中華人權協會、稅法學者專家及朝野立委昨(28)日聯合呼籲,盼立法院此會期能通過「納稅人權利保護官」的設置,避免稅捐單位「球員兼裁判」。

中華人權協會主委林天財指出,馬英九總統競選時曾發布「財稅政策白皮書」,政見之一就是設置納稅人權利保護官。此法案若能年底立法院會期結束前通過,最快8月可上路施行。

中華人權協會、台大法律學院等單位昨天主辦「納稅人權利保護官之法律建制」研討會,立委朱鳳芝、黃偉哲;律師、會計師、學者、法官等各界稅法專家出席,更請到韓國全北大學教授韓相國跨海開講。

「納稅人權益保護官」是由朱鳳芝等連署提出的「納稅人權利保護法案」增訂條文中的項目之一,針對現行稅法不合理制度修正。「納稅人權益保護官」類似消保官,納稅人與稅捐單位產生爭議時,擔任第三者調解仲裁。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清秀指出,消費者權利保護官在國外行之有年,且實施情況良好。國內在稅務糾紛發生時,稅官動輒便要求納稅人上行政法院申訴,納稅人須負擔沉重律師費、訴訟費用,且行政訴訟常拖到二、三年以上才結案。相對稅捐單位,納稅人常處弱勢,因此若有稅保官的設置,將可免除納稅人許多高成本且冗長的訴訟程序。

且國內納稅人在行政訴訟上的勝訴率只有5%到6%,歐美、韓國等國平均50%以上,有極大落差。會計師公會副主委林宜賢指出,如德國納稅人勝訴率高達60%到70%;韓國50%到60%,但仍然有稅保官的制度,可見該國對於賦稅人權的重視。

台大法律學院教授葛克昌表示,需要稅保官的是一般老百姓,此制度的推動,將是台灣賦稅人權史上的重大變革。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1/09/29 經濟日報】


2011年9月28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之交際費與廣告費之認定原則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7條第1項所謂「業務上直接支付」係在強調交際費必須與經營之業務直接相關,並非在規範款項支付之方式。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1款規定之廣告費則係為建立企業及商品良好形象對不特定人所支付之費用,兩者之對象性質上自有特定及不特定之差異。

該局於查核某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巨額廣告費支出3千5百餘萬元,經查該筆支出係邀請並贊助醫師參與國際會議相關費用,依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交際費應可界定為營利事業在從事營利活動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營利事業之周邊獲利環境,以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所支出之費用;廣告費則著重於企業及其商品良好形象建立而支出之費用,主要為對不特定對象所發生之費用。該支出核其性質為該公司推廣業務而對醫生之招待,應予轉列交際費項目,並就超限部分剔除補稅且依所得稅法第100之2條加計利息。

該局特籲請營利事業,應於支出前妥為查明該項支出之屬性,並於支出之際妥為計算有無超限,以免遭剔除補稅及加計利息。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疑難問題,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林淑絹 04-23051111轉7137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9/28


營利事業以債作股,於主管機關核准增資前,尚不可認列為長期股權投資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帳上應收債權,雖經股東會決議轉為股權投資款,但在主管機關核准被投資公司增資前,該筆款項的性質仍為應收款而非投資款。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長期投資乙公司4億2,500餘萬元,但經查該筆款項是甲公司無息貸與乙公司的應收款項,非長期投資款,乃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設算利息600餘萬元,自利息支出項下減除。

甲公司主張其已於96年10月間經董事會及股東會特別會議同意將對乙公司的應收債權轉為股權投資,增資案也於98年11月間取得核准函,國稅局不准其認列為長期股權投資,難謂適法等理由,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乙公司於98年11月20日始獲主管機關核准增資,難認甲公司96年度該筆應收款已轉為長期投資,從而,國稅局以該筆貸出應收款既無收取利息,乃就相當於貸出資金依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予以設算利息,自利息支出項下減除,並無不合。甲公司再提起上訴,也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

國稅局呼籲,營業事業如有以債作股時,應留意被投資公司增資時程,必要時宜協助其儘速辦理增資事宜,以維自身權益。

法務一科 簡稽核 06-229806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1/9/28


2011年9月27日 星期二

勤業眾信專欄/上市櫃獎酬員工-留意四要項

【經濟日報╱柯志賢】對許多規劃上市櫃的公司而言,如何在上市櫃前讓共同努力多年的員工分享未來公司上市櫃後股票價值提升之潛在獲利或網羅優秀人才加入,常是這些公司所關切的重要議題。

現行獎酬員工的方式較常見者有發行員工認股權證庫藏股轉讓員工分紅入股現金增資員工認股等,惟現在不論採用何種獎酬方式,均應認列相關薪資費用,故對公司獲利能力將有所衝擊。筆者茲彙列實務上協助公司規劃上市櫃時常被詢問的問題如下:

一、帳上何時認列?公司應於「給與日」認列相關之薪資費用,而所謂給與日是指公司與員工雙方同意股份基礎給付協議之日。若是庫藏股轉讓給員工或現金增資員工認股,給與日為轉讓或認購價格、對象與股數均已確定之日,因實務上轉讓或認購價格、對象與股數須經董事會通過,故董事會決議日即視為給與日。

二、如何決定每股公平價值?因公司未上市櫃前並無公開明確的市價,原依金管證六字第0960065898號之規定,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所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採內含價值法衡量員工認股權之價值,故過去常見公司以每股淨值作為公平價值以計算相關之酬勞成本,惟自99年1月1日起,該函令業已廢除,因是目前應依財會第39號公報之規定,除特殊情況外,一般未上市櫃公司仍應委請證券專家以選擇權評價模式估計合理之每股公平價值,並出具價格評估報告以作為市價認定之參考依據。

三、現金增資而員工放棄認購是否仍需認列費用?此問題須視員工放棄認購之時點而定。若員工係於給與日之後才主張放棄認購,除非有既得期間,否則屬立即既得,應於給與日認列薪資費用。嗣後除現增失敗,得迴轉該費用外,其餘情形皆不得迴轉。另若員工於給與日前已聲明並簽署同意書放棄認股,依(98)基秘字第121號函之意旨,則似應無須認列薪資費用。

四、獎酬員工對象別為何?公司在未上市櫃前,若該公司仍屬非公開發行公司,則前述四種獎酬員工方式之對象除員工分紅入股得包括從屬公司員工外,其餘三種皆只限該公司自身之員工而言;而若該公司已屬公開發行公司,則除現金增資員工認股仍僅限該公司自身之員工外,其餘三種方式之對象則可包括該公司及其國內外子公司之全職員工。

對有志於規劃上市櫃的公司而言,除應審慎評估前述獎酬工具對公司財報數字及員工個人稅負的影響外,亦應衡量各種獎酬方式是否能與公司短期及中長期留才計劃相連結,期以藉此來留住或吸引更多優秀人才,進而提升公司未來發展的競爭力。

(本文作者是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2011/09/27 經濟日報】


2011年9月26日 星期一

受贈人出售受贈農地,應補徵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贈與之農業用地,於5年列管期限內因出售而移轉者,應補徵贈與稅。該局以最近查核一件遺產稅案件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8年10月間贈與農地予其子乙君,其後甲君於100年2月間死亡,於審核死亡前兩年贈與應併入遺產稅核課時,發現該筆受贈農地所有權人已非乙君,經通知乙君瞭解係因財務狀況而出售該筆農地,願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繳贈與稅。該局並依該法第7條第3款規定,對於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案件,由乙君(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受贈之農地自贈與之日起5年內,除非受贈人死亡、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可免被追繳贈與稅外,贈與之農地如受贈人未在受贈後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或已移轉,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恢復作農業使用或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逾期仍未辦理者,應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補徵贈與稅。

審查二科 股長 張均(07)7256600分機727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1/9/26


2011年9月23日 星期五

發布「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第4條第2項有關營利事業之關係人負債免納入關係人負債範圍之規定

為避免營利事業大量利用關係人借款替代股權投資列報利息費用獲取不當租稅利益,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3條之2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制度並自100年度施行。同年6月22日財政部依同條第3項授權規定發布「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查核辦法),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說明,查核辦法第5條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超過3比1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2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為正確計算營利事業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查核辦法第4條明定該比率之分子關係人負債及分母業主權益之範圍;另為簡化稅務行政及兼顧營利事業借入資金之實務狀況,以期合理課稅,同條第2項規定免納入關係人負債之情形,例如中小規模營利事業之關係人負債。

為明確規範前開免納入關係人負債之情形,財政部將於近日發布令釋,茲說明其內容如下:

一、營利事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關係人之負債免納入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公式計算,並免依規定揭露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及相關資訊:

(一)營利事業當年度申報之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金額在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

(二)當年度申報之利息支出及屬查核辦法第5條所稱當年度關係人之利息支出金額均在新臺幣4百萬元以下。

(三)當年度申報未減除利息支出前之課稅所得為負數,且其虧損無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適用。

二、營利事業之利息支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7款、第8款或第9款規定應予資本化或應以遞延費用列帳之利息相對應之負債,免納入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公式計算。該關係人負債之認定,其可個別歸屬者,應以資本化或遞延費用列帳期間之利息支出相對應之負債為準;無法個別歸屬者,應以資本化或遞延費用列帳期間按應列為資本支出或遞延費用之利息,占同期間全部無法個別歸屬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金額比率計算相對應之關係人負債為準。

三、考量國內金融機構授信作業常要求關係人負連帶責任擔保,因此,凡營利事業個別或與其他營利事業聯合向非關係人金融機構之借款,如能證明可個別或就聯合借款使用金額以自有資產提供十足擔保,惟金融機構授信實務要求仍應由關係人提供負連帶責任之保證者,該借款得免納入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公式計算。

營利事業於明(101)年辦理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應依規定格式揭露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及相關資訊,其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超過3比1者,應自行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2查核辦法規定計算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財政部將請各地區國稅局加強宣導,使營利事業瞭解相關新制,依法納稅。

陳科長 柏誠 02-23228118
財政部賦稅署 2011/9/23


知稅才能節稅~員工旅遊報稅篇

中秋過後,氣候宜人,不少營利事業趁此季節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慰勞平日工作的辛勞,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公司行號,應針對參加旅遊對象有無限制做適當的稅務處理。

營利事業若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國內、外旅遊所支付的費用,視為員工之所得。如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之企業,此筆旅遊支出應先由職工福利金項下支應,職工福利金不足支應或動支超限而由公司負擔者,則可列為其他費用;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此筆旅遊支出可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列支標準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報。

若舉辦之旅遊僅招待特定員工(例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或以現金定額補貼,則在未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及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處理員工旅遊支出時,應多加留意稅捐問題,以免因錯誤的稅務處理,損及企業或員工的權益。

審查一科 李審核 06-2223111分機802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1/9/23


2011年9月22日 星期四

自益信託土地之委託人因公司合併而消滅時,如符合企業併購法第34條規定者得依法辦理記存

財政部今日發布令釋,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該委託人因公司合併而消滅,依規定辦理變更委託人及受益人為合併後之存續公司時,其土地申報移轉現值應依該部93年10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304551970號令辦理;如該合併符合企業併購法第34條第1項序文規定,合併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准依同條項第5款規定記存。

財政部說明,企業併購法第34條規定係為鼓勵企業進行併購,以強化經營效率與競爭能力,對於依該法進行之合併,原土地所有權人應負擔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俟日後再次移轉時一併繳納。兩公司合併,合併後消滅公司原有之土地如於合併前因簽訂自益信託契約而已辦理信託登記,又因合併緣故必須辦理變更委託人及受益人,考量於信託關係消滅時,該信託土地所有權將歸屬合併後存續公司所有,故於合併時應依上開93年令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申報人於合併基準日起30日內申報者,土地申報移轉現值以合併基準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逾合併基準日起30日始申報者,則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該合併案如符合企業併購法第34條第1項序文規定者,准依同條項第5款規定辦理記存。

相關附件:   




蘇科長 鈞堅 02-23228145
財政部賦稅署 2011/9/22


外商國外總機構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之報酬,應由其在臺分支機構申報繳納營所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商之國外總機構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之報酬,屬我國來源所得,該國外事業在臺分支機構,應將該報酬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某外商國外總機構A公司與其在臺分支機構B分公司合作,仲介我國客戶甲公司買賣不動產,A公司及B分公司分別取得甲公司之佣金收入,B分公司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申報其取得之佣金收入,未將A公司取得之佣金收入1仟7佰餘萬元合併申報,致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遭補稅處罰。B分公司主張上開佣金收入係A公司在我國境外提供勞務,非屬我國來源所得,應免合併結算申報,並免辦理扣繳。

該局說明,前揭案例因相關協議書所載之服務團隊係由A公司及B分公司人員共同組成,且該不動產買賣標的物係位於我國境內,符合「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4點之規定,提供勞務之行為,需在我國境內及境外進行始可完成者,為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之報酬,該A公司取得之佣金收入1仟7佰餘萬元屬我國來源所得,應由B分公司合併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局於扣除該筆收入相關成本、費用後,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因B分公司已承認違章事實,另按所漏稅額1佰4拾餘萬元處0.8倍罰鍰1佰1拾餘萬元。

該局呼籲,外商國外總機構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我國客戶之報酬,屬我國來源所得,應由在臺分支機構合併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未依規定辦理,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尚應依法裁處罰鍰,不得不慎。

法務一科股長 (02)23113711分機187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9/22


使用統一發票之納稅義務人銷售特種貨物及勞務如何計算稅額及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已於100年6月1日施行,使用統一發票之納稅義務人銷售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時應依法計算正確稅額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銷售或產製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其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不在其內。前項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如係應徵貨物稅或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其銷售價格應加計貨物稅額及營業稅額在內。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廠商甲公司產製汽車出廠價格250萬元,貨物稅75萬元(稅率30%),營業稅16.25萬元(稅率5 %),該汽車銷售價格為341.25萬元,符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項目,按該金額乘以10 %稅率,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為34.125萬元,應於統一發票備註欄內載明「另加收特種貨物及勞務稅341,250元」。

該局呼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賣方,如有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特種貨物或勞務,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請納稅義務人於規定期間內繳納稅款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受罰。

信義分局 陳課長 (02)27201599分機7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9/22


台積電經驗/薪資透明化-健全公司治理

【經濟日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晶圓代工龍頭台積電公司,八年前即已成立薪酬委員會,台積電資深副總經理兼財務長何麗梅表示,薪酬在台灣社會仍是隱晦的議題,但若能在薪酬委員會的專業指導下,將公司薪資報酬透明化、制度化,可健全公司治理。

何麗梅表示,台積電今年新增二名獨董,現共有五位獨董,占九名董事的半數,全數擔任薪酬委員會委員,委員會並推選宏碁創辦人施振榮任委員會主席。

一位台積電外籍獨董也擔任薪酬委員。何麗梅說,台灣科技界特殊激勵方式,外籍獨董未必瞭解,但外籍獨董經常提供國外公司薪酬政策經驗供委員會參考。

何麗梅指出,雖然法令規定董事長不能任委員,也無投票權,但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都會親自出席薪委會。當委員須針對個別經理人表現徵詢意見時,張忠謀會適時給予評論。

何麗梅表示,台積電薪委會每季開一次會,討論內容包括協助董事會進行總體薪酬設計、績效評估與員工福利政策與方案。

薪委會並每季核准副總經理以上主管的薪酬。何麗梅說,由於薪酬訂定涉及人事考績,因此由台積電人力資源部門副總擔任薪委會秘書,提供薪委會必要資料。

【2011/09/22 經濟日報】


上市櫃設薪委會-三大困境

【經濟日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月底前資本額超過100億元上市櫃、興櫃公司要設置薪酬委員會,中華公司治理協會昨(21)日表示,目前多數公司面臨設置三大困難,擔心薪資過於外露、薪酬制定與現行做法不符,以及委員人選難覓。









圖/經濟日報提供

證交法強制要求上市櫃公司設置薪酬委員會,資本額100億元以上公司,9月底前就須設置薪酬委員會,並須在年底前召開一次會議。中華公司治理協會昨天發布上市櫃公司設計薪酬委員會的狀況與意見調查。

公司治理協會專業委員會主委劉文正表示,公司設置薪委會過程遭遇主要困難,有五成六的受訪公司擔心公司薪資過分外露,恐怕使同業更容易挖角公司高階主管;也有近四成認為與公司現行的薪資實務不符,擔心不被員工接受。

四成公司認為薪酬政策,透過「年報附註」方式揭露薪資政策和資訊即可,揭露的薪資層級為副總經理以上,且僅揭露薪資範圍,不會針對個人。

七成三公司不考慮在股東會報告薪酬政策。

劉文正指出,雖然法令未強制公司揭露薪酬政策,但公司最好能在年報上詳細說明薪委會如何制定薪酬政策、運作情況,讓股東也能瞭解薪委的「績效」。

劉文正表示,從調查中可看出,上市櫃公司希望薪資揭露方式,不要和現行作法差異太大,希望能讓既有薪酬政策作法跟法規互相銜接。

公司治理協會並發表「薪酬委員會實務手冊新書」,理事長呂東英表示,薪委會實務手冊以二家國內企業(台積電、大聯大)、一家外國企業(杜邦)為範例,實際解說該公司薪委會運作方式。

呂東英說,新政策上路,公司往往感到無所適從,公司治理協會作為第三部門,整合資源完成實務手冊,並提供公司免費網路下載,可作為企業設置薪委會的參考。

【2011/09/22 經濟日報】


記帳士名不正言不順-報稅代理有賴制度建立

【工商時報 羅正業】「記帳士」應正名為「稅務士」或「稅理士」!在記帳士的立法過程中,有各種不同的草案版本的提出,從法案名稱可以初步將這些草案分為幾種,1種是以「報稅代理人」或「稅務士」為名,共有5個;1種是以「記帳士」為名。

從代理人的名稱而言,其得從事業務的範圍,最狹隘者屬記帳士法,最廣者屬稅務士法。財政部先後提出的2個版本都以「報稅代理人」為名,這是代表政府稽徵機關的立場,認為此代理人是代理報稅事宜,故名之,是比較中性的名詞;而林政則委員等43人提出的版本是以「稅務士」為名,亦是代表稅務會計業者的立場,參酌各國立法,和韓國「稅務士」名銜相同。

從下表可以知道,考試科目雷同,而法令名稱及業務範圍卻不一樣。其實各種法律立法過程都是多方角力及各個利害關係團體協商下的產物,記帳士法也不例外。





我國目前並非有一個以「稅務代理人」為名的法律,「記帳士法」的通過理應為我國建立正式的報稅代理制度,然而,在立法過程中多方角力及各個利害關係團體協商下而形成今日的局面。以「記帳士」為名,只能接受客戶委託記帳,和會計師業務的重疊性愈低愈好,是門戶之見。

其實目前記帳士的工作內容,以營業稅的申報、中小企業主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稅務諮詢等為其主要業務。我國鄰近日本、韓國也是以「稅務士」、「稅理士」稱之,為提升國家整體稅務會計專業性,也與世界潮流接軌,理應將「記帳士」正名為「稅務士」或「稅理士」。

工商時報 2011-09-22


2011年9月20日 星期二

「特定地區劃定處理原則」第二點、第四點及附件二修正規定公告囉!

特定地區劃定處理原則第二點、第四點及附件二修正規定,已於100年9月20日經濟部經中字第10004605920號函頒修正。


 相關修正規定如原本設定五公頃之門檻已下修為兩公頃,另外原本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不得辦理之規定也有些改,詳細內容請參照附件條文修改情形。


 


附掛檔案:201192263633.doc


 


2011年9月19日 星期一

土銀用心幫首購族成家,青年安心房貸,歡喜成家兌iPad!

現在到土地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房貸,就有機會獲得iPad2好禮!即日起至明(101)年3月15日止申辦該項房貸且成功撥款者,主借款人身分證末三碼如與撥款日當月份之統一發票第六獎開獎號碼相符(例:9~10月撥款者,即核對11月25日統一發票第六獎開獎號碼),即可獲贈iPad2(WiFi 16GB)乙台。

土地銀行配合財政部辦理之「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優惠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500萬元,借款人得自由選擇「機動利率」與「混合式固定利率」方式擇一辦理。目前機動利率為前2年1.72%,第3年起2.02%;混合式固定利率,目前第1年為1.9%固定計息,第2年為2%固定計息,第3年起2.02%機動計息。另該行亦配合內政部辦理「青年安心成家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優惠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200萬元,前2年免付利息,第3年起依借款人條件分三類,現行利率分別為0.842%、1.417%及2.275%。前述二項貸款可合併使用,最高可貸新臺幣700萬元。

土地銀行為業界唯一不動產專業銀行,所辦理之土地與建築融資、消費者房屋貸款市占率長居市場首位,客戶遍布全國各個角落,並深受客戶之信賴,一向為購屋資金需求者最優先之選擇。這次土地銀行為服務更多消費者並回饋廣大客戶,針對財政部與內政部推出之青年安心成家房貸辦理兌獎活動,民眾如有資金需求,歡迎就近至土地銀行各營業單位洽辦!

林佳佑 02-23483764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1/9/19


2011年9月16日 星期五

營業人移用信用卡刷卡機,應依規定向發卡及收單機構申請變更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移用信用卡刷卡機,應依規定向發卡及收單機構申請變更,否則經查獲短、漏報繳營業稅款者應依規定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財政部已將營業人提供信用卡刷卡機供其他營業人使用或使用其他營業人的信用卡刷卡機逃漏稅案件列為今年度的重點查核項目,如有上述情形的營業人,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的稅款,就可免受處罰。一旦短、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被查獲,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還要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呼籲,營業人受讓信用卡刷卡機,應依規定向發卡及收單機構申請變更,並於固定營業場所辦理營業登記,及覈實開立統一發票,以免經查獲後,補稅受罰。若有任何疑義,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向所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洽詢。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9/16


2011年9月15日 星期四

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之不動產與他人交換貨物、勞務或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時應如何課稅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規定,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於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甲君於100年7月1日以持有期間未滿1年之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且未符合本條例第5條規定),向乙君交換其持有1年之房屋及其座落基地(且未符合本條例第5條規定),甲、乙2人皆應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以換出或換入之時價,從高認定,計算其銷售價格後,於訂定交換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承上述,如乙君係以持有超過2年之房屋及其座落基地與甲君交換該筆土地,則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乙君免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甲君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申報事宜。

李秋萍 03-3396789分機1483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9/15


轉讓高爾夫球證利益屬財產交易所得,須於轉讓年度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幾年來台灣人民參加國際高爾夫球賽,屢創佳績蔚成風氣,故順著潮流而投入此項休閒運動之人士亦隨之增加,惟大多數高爾夫球場係採會員制,民眾須先繳交一筆價金加入會員,取得高爾夫球證後,方能入場打球,會員事後轉讓高爾夫球證若有所得則為稅法所稱之財產交易所得,須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及移轉該球證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如年費及場地使用費則不得減除),檢附買賣契約及相關憑證資料,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年度結算申報。

例如甲君100年度出售球證價格300萬元,支付佣金20萬元,原始購入成本200萬元,則甲君之財產交易所得80萬元,甲君須檢附買賣契約及相關憑證資料,將80萬元併入100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在此國稅局特別提醒高爾夫球愛好者,在享受運動健身之餘,應妥善保存轉讓球證之買賣契約及相關憑證資料,以免漏報轉讓球證之財產交易所得,而被稅捐稽徵機關核以補繳稅款及罰鍰之處分。

新興稽徵所 股長 王詠慧(07)分機2367261*645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1/9/15


2011年9月14日 星期三

自100年9月15日起修正臺北市營業人辦理集中購買及網路申購統一發票作業說明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100年9月15日起,臺北市營業人辦理集中購買(以下簡稱統購)及網路申購(以下簡稱網購)統一發票,應事先向各該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檢送相關文件審核並建立受任人(營業人)資料,以利受任人(營業人)後續向財政部印刷廠辦理之統購及網購統一發票作業。
 
該局說明,為配合財政部印刷廠開放全國跨區網購統一發票之規劃,俾提升營業人跨區網購統一發票之服務品質,該局參酌其他各地區國稅局之作業模式,修正現行臺北市營業人統購及網購統一發票作業方式,規範臺北市營業人自100年9月15日起,辦理統購及網購統一發票者,應先洽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另依修正後之作業說明,得受臺北市營業人委任之受任人係指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已核准總機構總繳之總機構在臺北市之營業人,或由營業人自行提出申請採統購或網購方式購買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案例一:臺北市營業人甲、乙及丙,委託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A君,採網購方式購買統一發票,受任人A君應填具「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受委任代理申請(變更、撤銷)集中購買(網路申購)統一發票申請書(以下簡稱附件1)」、「委任書(以下簡稱附件2)」及「受任人代理集中、網路購買統一發票營業人資料表(以下簡稱附件3)」,分別向甲、乙及丙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代理申購統一發票建檔事宜,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建檔後,始得由受任人持磁片或採網路方式向財政部印刷廠辦理統購或網購方式購買統一發票。受任人如採統購方式代理委託人購買統一發票者,仍需持磁片,向該局所屬松山分局或萬華稽徵所辦理統購事宜。

案例二:臺北市營業人丁,原委託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A君,「營業人集中購買/網路申購統一發票申請書(以下簡稱附件4)」及前述附件2,向丁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建檔,改由B君代理該公司採統購或網購方式購買統一發票。

案例三:臺北市營業人戊,為臺北市營業人庚之分支機構,且戊及庚公司係經財政部核准採總機構總繳方式申報營業稅者,得由總機構庚依前述案例一方式填具附件1附件2附件3,向戊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由總機構庚代理採統購或網購方式購買統一發票;後續庚如有新增分支機構辛,亦得由辛分支機構,填具附件4及檢附附件2,向辛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由總機構庚代理採統購或網購方式購買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前開修正後之作業說明,該局業函知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等相關公會,臺北市營業人如對修正後辦理統購及網購統一發票方式仍有疑義者,可逕洽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洽詢。

審查四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2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9/14


營利事業借用負責人或員工銀行帳戶隱匿銷貨收入,經查獲補稅並處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該局近日查獲從事金屬裁剪及金屬線製品製造商A公司,96及97年將銷貨款項存入負責人甲君員工銀行帳戶,漏未申報營業收入3,742萬餘元,經補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合計467萬餘元,並裁處罰鍰294萬餘元。

該局表示A公司負責人甲君銀行帳戶於96及97年間有頻繁支票款項存入,經該局函詢支票開立者,均聲稱係支付向A公司購買金屬線之貨款,惟未取得該公司開立之銷貨發票。A公司表示96及97年間鋼鐵價格大漲,相關行業多採取高存貨量之政策,該公司因接獲大量客戶訂單,96年申報營業收入達5億4千萬餘元,97年度更高達7億4千萬餘元,較往年申報數為高;又該公司於該期間會計人事異動,以致帳證記載有所疏漏,未將暫時存入負責人甲君及員工銀行帳戶之銷貨款項列入申報。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誠實申報繳稅,如被查獲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情事漏報銷貨收入者,將依法補稅處罰。該局並提醒營業人如有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法免罰。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免費服務,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余青霖 04-23051111轉2245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9/14


非營利及免稅營業人不適用視為銷售之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避免重複課稅,本(100)年1月26日三讀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第3條之2規定:對於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及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經查明其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明定不適用營業稅法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同條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均應依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惟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及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取得上揭貨物或勞務時常因稅法規定或已是產品最終消費者而無法提出扣抵銷項稅額,倘於處分時須視為銷售,則易產生重複課稅情形,故於修正時增訂免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如有任何疑問,該局網站www.ntact.gov.tw,請民眾多加利用,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稽核科 曾鏘璂 04-23051111轉6204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9/14


2011年9月13日 星期二

小客車奢侈稅之起徵點視排氣量是否達2000cc而有不同

財政部關稅總局表示,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規定,小客車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3百萬元者,即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率10%),惟進口小客車因排氣量不同而有不同之貨物稅率(排氣量2000c.c.以下者25%、排氣量 2001c.c.以上者30%),因此,進口小客車排氣量在2000c.c.以下,經海關核定之關稅完稅價格逾新臺幣194萬5,200元者,則已達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而排氣量在2001c.c.以上,逾新臺幣187萬400元者,即已達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關稅總局強調,凡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製造之小汽車(不論新舊)均可進口,應依稅則第87章申報,惟未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辦理登記之廠商、機關或自然人,進口小汽車(不論新舊)如其離岸價格(FOB)超過美幣2萬元(或等值外幣)者,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其離岸價格(FOB)為美幣2萬元以下或等值者,得免證輸入。

年來景氣復甦,加上新臺幣升值,進口小汽車數量大增,有些不肖業者為逃漏稅費,向海關申報時,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發票,一旦被查獲,將依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罰,關稅總局再度呼籲進口人應誠實申報。如有任何疑問,該總局設有服務電話02-25505500轉2658分機,歡迎善加利用。

梁瑞聰 25507837
財政部關稅總局 2011/9/13


2011年9月2日 星期五

「非居住者」的薪資勿以居住者之扣繳率5%辦理扣繳

高雄巿某公司來電詢問:公司聘僱之外籍勞工於今年6月1日離台,公司支付5月薪資22,000元,應按何扣繳率扣繳?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每月給付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扣繳率為6%(同99年度);超過基本工資1.5倍者,全數按扣繳率18%扣繳。因本案例公司給付之薪資22,000元,未達100年度之基本工資17,880元之1.5倍,即26,820元,依規定應按6%扣繳稅款1,320元。

該局進一步表示,居住者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或無住所而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因「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修正後,居住者若屬非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者或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者,扣繳率已由6%下降為5%,近來發現有扣繳義務人對薪資未達基本工資1.5倍之外勞薪資,誤以居住者之扣繳率5%扣繳,致短扣1%扣繳稅額,違反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

高雄市國稅局特別呼籲有僱用外籍勞工之企業,請及早自行檢視今年度是否有上述誤用扣繳率情形,若有,應自動補繳扣繳稅額並更正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高雄加工區稽徵所 稅務員 鄭玉惠(07)841-4773分機511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1/9/1


莘莘學子開學囉!土地銀行推出的「建國百年TOP菁英一定發發信貸專案」超優貸款利率1.88%起,支持您,給孩子最好的!專案期間至12月底止,請把握良機!

暑假結束了,身為菁英父母的您是否正因為孩子的註冊費、補習費,壓縮了投資、休閒旅遊、購車等計畫,甚至是優質的生活?臺灣土地銀行了解您的夢想不能等,推出靈活周轉、還款輕鬆的「建國百年TOP菁英一定發發」短期信用貸款專案,協助您實現夢想,享受優質新生活!

本優惠專案貸款期限7年,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200萬元,優惠利率前3個月1.88%固定計息,第4~6個月2.6%機動計息,第7個月起2.67%起機動計息,且不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絕對是您理財周轉的聰明選擇。服務於優良上市、上櫃、興櫃及公開發行公司、金融業、農漁會、醫院…等民營企業滿6個月之正式員工,或是自行開業滿6個月並取得本國政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屬高等考試專業執照之各類技師及醫事人員等,都可享有菁英專屬好康。

本專案期限至100年12月底截止,相關貸款訊息刊載於土地銀行網站(www.landbank.com.tw),優惠利率額度有限,為免向隅,請儘速向土地銀行各地分行或電洽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89369洽詢辦理。

陳宥君  02-23483785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1/9/2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應否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各自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就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85年4月10日台財稅第850161844號函釋,父母於子女婚嫁時,父母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在100萬元以下之財物,應不計入贈與總額。

該局舉例如下,夫妻甲、乙君育有一位女兒A君,A君即將於民國100年7月1日登記結婚,在結婚日前後6個月內,甲君贈與400萬元給A君,乙君另贈與300萬元給A君,其中可主張100萬元為嫁妝,而不計入甲、乙2人100年度之贈與總額,再扣除當年度的免稅額220萬元,而課徵甲君贈與稅8萬元,即(400-100-220)*10%=8萬元;乙君之贈與尚在免稅額度內,故無需繳納贈與稅。

該局呼籲,民眾辦理贈與稅申報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中北稽徵所 張股長 (02)25024181分機2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9/2


2011年9月1日 星期四

清算不合法,不得註銷欠稅暨解除清算人出境限制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應確實依公司法之規定執行清算程序,如有違反規定者,清算人應就未繳清之稅捐負納稅義務。

該局指出,依據司法院秘書長84年3月22日秘台廳民三字第04686號函說明;公司於清算完結,將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依公司法第93條第1項第331條第4項之規定,尚須向法院聲報備查,惟向法院聲報,僅為備案之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若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

該局說明,A公司欠繳營業稅及罰鍰計2,800,000元,該局依法限制清算人甲君出境,嗣清算人甲君以A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已完成清算程序,並經地方法院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在案,即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註銷欠稅並解除限制出境。惟該局以A公司尚有違章漏稅情事,未列入公司會計紀錄,其造具之清算表冊不符實情,有公司法第92條但書同法第331條第3項但書規定之不法行為,清算人甲君之責任並未解除,不生清算完結效果,雖A公司已向法院辦理清算聲報,但該聲報僅備案性質,並未對聲請人聲報之事項為實質之審查,公司若未完成合法清算,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其法人人格並未消滅,清算人之責任亦未解除,自應就未繳清之稅款負繳納義務,否准該清算人甲君註銷欠稅暨解除限制出境之申請。

該局呼籲欠稅公司清算人,應確實依公司法及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清算程序,以維護自身權益。

大同稽徵所 廖股長 ( 2)25853833分機1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9/1


臺灣土地銀行配合辦理南瑪都颱風各項紓困貸款

本(100)年8月29日南瑪都颱風來襲,造成部分地區房屋及農作物嚴重受損,臺灣土地銀行為協助受災戶早日復建,配合辦理下列各項紓困貸款,受災戶取具相關受災證明後,可就近向土地銀行當地營業單位洽辦:

一、農漁業災害紓困貸款

依該行訂頒之「農漁業災害貸款要點」有關規定辦理紓困貸款,每戶貸款餘額最高600萬元,貸款利率按該行公告指標利率加1.0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2.375%。

二、房屋受損紓困貸款

(一)依該行訂頒之「天然災區房屋重建、整修貸款作業要點」規定辦理,重建貸款額度最高200萬元,整修貸款額度最高50萬元,利率按該行公告指標利率加1.0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2.375%。

(二)依該行與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合資訂頒之「協助天然災區住宅修繕貸款要點」規定辦理,額度最高200萬元,本貸款以支用於災區民眾住宅重建或修繕等支出項目,其中並得以20萬元為限,購置日常生活必需配備,包括自用之傢俱、家電及交通工具等,利率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2.375%。

三、企業紓困貸款

依該行訂頒之「中小企業災害復舊專案貸款注意事項」規定辦理,每戶貸款餘額不得超過3,000萬元,得分次申貸,貸款利率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2.375%。

土地銀行網址:http://www.landbank.com.tw
客服專線:(02)2314-6633
郭碧玲 02-23483353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