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9日 星期四

建制取法美國-剛柔並濟

【經濟日報╱記者蔡佳妤/台北報導】稅法學者專家力促「納稅人權利保護官」的建制,將參考各國經驗,提出保護官除了可「建議」稅捐單位對不當行為變更和撤銷,必要時還須有強制力,方向傾向美國「剛柔並濟」特色。

會計師公會副主委林宜賢指出,英、美、日、韓等國都有設置稅保官,但歐洲各國普遍沒有納稅人保護官的建制,因為歐洲國家普遍在稅捐單位內規中,已有足可制衡稅捐機關的制度。

韓國全北大學教授韓相國指出,在設有稅保官的各國中,以韓國的納稅者保護官屬性最為強硬,稅保官若認定稅捐單位課稅有違法、不當時,得以撤銷變更;發現稽徵機關的調查違法時,也可命令其停止調查。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清秀表示,日本稅保官制度偏向柔性,「納稅者支援調整官」只有受理納稅人申訴,並對納稅人說明、斡旋雙方調解的權利,常被批評成效不彰。美國作法則兼具柔性和強硬性質,當面臨稽徵機關違法稽徵、對納稅人採不利行動時,就可發布協助命令,強制稅捐機關變更作法。

【2011/09/2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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