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3日 星期二

小客車奢侈稅之起徵點視排氣量是否達2000cc而有不同

財政部關稅總局表示,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規定,小客車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3百萬元者,即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率10%),惟進口小客車因排氣量不同而有不同之貨物稅率(排氣量2000c.c.以下者25%、排氣量 2001c.c.以上者30%),因此,進口小客車排氣量在2000c.c.以下,經海關核定之關稅完稅價格逾新臺幣194萬5,200元者,則已達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而排氣量在2001c.c.以上,逾新臺幣187萬400元者,即已達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關稅總局強調,凡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製造之小汽車(不論新舊)均可進口,應依稅則第87章申報,惟未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辦理登記之廠商、機關或自然人,進口小汽車(不論新舊)如其離岸價格(FOB)超過美幣2萬元(或等值外幣)者,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其離岸價格(FOB)為美幣2萬元以下或等值者,得免證輸入。

年來景氣復甦,加上新臺幣升值,進口小汽車數量大增,有些不肖業者為逃漏稅費,向海關申報時,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發票,一旦被查獲,將依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罰,關稅總局再度呼籲進口人應誠實申報。如有任何疑問,該總局設有服務電話02-25505500轉2658分機,歡迎善加利用。

梁瑞聰 25507837
財政部關稅總局 201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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