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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4日 星期二

同一公司所屬各菸酒廠須分別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菸酒產製廠商除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並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


該局說明,菸酒稅是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時徵收,故菸酒稅產製廠商登記,應以工廠為登記單位,同一公司如設有數個工廠,應分別於開始產製前,填具菸酒稅登記申請書,檢同廠商登記表、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影本、廠房倉棧簡明平面圖及菸酒製造業之生產及營運計畫表,分別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在台南市設立A酒廠,並於開始產製酒品前向當地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之後,又於屏東縣增設B酒廠產製酒品,甲公司仍應依菸酒稅法規定,填具B酒廠登記申請書並檢附前揭資料,向B酒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


該局提醒菸酒稅產製廠商,未依規定於開始產製前辦理廠商登記,將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如有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者,除補徵稅額外,將按補徵稅額處1倍至3倍罰鍰,納稅義務人如對法令有疑義,歡迎隨時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以免因不諳法令,而涉及短漏報稅捐違章情事。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6-229804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9-04


2017年11月16日 星期四

2017-11-16:委託代製菸酒辦理產品登記及申報菸酒稅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9條規定,產製廠商受託代製菸酒,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產品登記,並將委託代製合約書送請主管稽徵機關審查;另委託廠商如為產製應稅菸酒之廠商,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為納稅義務人。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不論是以委託廠商或受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均應於次月15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當月份出廠菸酒之應納稅款,並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繳款書收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如有任何疑問,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3)3396789轉149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1-16


2017-11-16:菸酒產品原料成分變更應辦理菸酒稅產品變更登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菸酒稅法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相關規定,菸酒稅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如申請登記事項有變更,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

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轄區內菸酒稅廠商產製黑麥啤酒,原申請核准之原料為黑麥芽,因原料不足而以黑麥汁替代,卻未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產品變更登記,爰經該局依菸酒稅法第16條規定處罰。

北區國稅局提醒,菸酒稅產製廠商倘有應登記事項變更,應於產製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或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如對相關規定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3)3396789轉149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1-16


2017年11月3日 星期五

2017-11-03:酒廠在廠內提供觀光客免費試飲酒品要課菸酒稅

林小姐來電詢問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酒廠規劃多元經營,提供觀光客參觀廠內,介紹酒的製造過程,並試飲酒品,其試飲的酒品要不要繳菸酒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國產酒的課稅時點是出廠時課徵,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出廠:


一、在廠內供消費。


二、在廠內加工為非應稅產品。


三、在廠內因依法強制執行或其他原因而移轉他人持有。


四、產製廠商申請註銷登記時之庫存菸酒。


五、未稅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及廠內,有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災害以外之情事,致短少者。仍應於次月15日前自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菸酒稅。

該局特別提醒,酒廠在廠內提供予觀光客免費試飲的酒仍需繳納菸酒稅,廠商應多加注意,如對申報繳納菸酒稅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審查三科 廖股長 06-229804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11-03


2016年10月5日 星期三

2016-10-05:菸酒稅產品變更應重新辦理登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已核准登記之菸酒,其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該局表示,依據菸酒稅稽徵規則第8條之1有關產品登記之規定,除產品名稱、 規格、 容量、 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變更,菸酒稅產製廠商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外,其他因原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其僅為包裝上之使用圖樣變更者,應送主管稽徵機關備查,免申請變更登記。

該局呼籲菸酒稅廠商申請登記事項若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以免遭受處罰。

審查三科 蘇股長 (03)3396789轉14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6-10-05


2015年7月13日 星期一

2015-07-13:菸酒產製廠商欠稅達25萬元將遭停止出廠處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貫徹賦稅公平,促進誠實納稅,自104年7月1日起對其轄內違法欠稅累計金額達新臺幣25萬元之菸酒產製廠商,執行停止菸酒出廠處分。

該局說明,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菸酒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15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逾期未繳納或申報,經國稅局通知補繳或補報仍未辦理者,將由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並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累計達25萬元(含本稅、利息、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者將停止其菸酒之出廠,至稅款繳清為止。

該局進一步說明,欠稅之菸酒產製廠商於接獲國稅局停止出廠書面通知10日內繳清稅款或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足額擔保品者,可免予被執行停止出廠處分。該局呼籲產製廠商應依法申報繳納菸酒稅,切勿蓄意欠稅,以免觸法受罰,損及自身權益。

審查三科 黃股長 06-222804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5-07-13


2015年6月30日 星期二

2015-06-30:製酒原料中所使用小米量須達一定比例以上,才能標示為小米酒

(竹南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財政部於101年3月26日發布解釋令,明定製酒原料中使用小米量須達一定比例以上,方得標示為小米酒。

鑑於市售標示小米酒產品,有以糯米或其他米糧混釀小米之情形,為免消費者誤信,該令規範酒品之製酒原料,除酒麴外全為小米,且其酒麴用量未超過製酒原料之20%(以重量計)者,方得標示為「純小米酒」或「純釀小米酒」;另製酒時使用小米及其他榖類原料混釀,其小米用量不低於製酒原料之50%(以重量計)者,方得標示為「小米酒」。

該所指出,上述標示規範已於101年7月1日生效,如於市面上查獲本規範發布後出廠或輸入販售之酒品未依新規定標示者,則將依「菸酒管理法」第50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竹南稽徵所 邱泰傑 037-460597轉307
或利用本局網頁(http://www.ntbca.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免費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5-06-30


2015年3月26日 星期四

2015-03-26:菸酒產製廠商開始產製菸酒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產品登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菸酒產製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並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又已核准登記之菸酒,其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有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倘菸酒產製廠商未依規定辦理產品登記或重新辦理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經稽徵機關查得者,除補徵菸酒稅外,另處以罰鍰。

該局日前查獲甲公司未依規定辦理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酒品出廠,除補徵菸酒稅外,並處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系爭酒品已辦理產品登記,惟查系爭酒品與甲公司提示已登記之酒品名稱類似,但不完全相同,依菸酒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產品名稱有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甲公司未依規定於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前即產製出廠,依法應處罰鍰,申經復查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特別呼籲,菸酒產製廠商開始產製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產品登記,又已核准登記之菸酒,其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有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以免受罰。

法務一科 陳股長 03-3396789轉162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5/3/26


2014年6月26日 星期四

2014-06-26:自104年元月1日起,輸入菸品申請進儲物流中心、保稅倉庫及申報三角貿易,應事先取具菸進口業許可執照

為強化私菸源頭控管,財政部規定,自明(104)年元月1日起,輸入菸品申請進儲物流中心及保稅倉庫(不含免稅商店、離島免稅商店及供國際航線客機客艙用之航空公司所屬保稅倉庫),及申報菸品三角貿易之業者,應取具菸進口業許可執照。

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2項及第58條規定,輸入私菸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查獲之私菸並予沒收。故自明年元月1日起,輸入菸品進儲上開管制範圍者,必須取具菸進口業許可執照;違反規定者,將依上開規定處罰。

財政部籲請尚未取具菸進口業許可執照之前揭菸品業者,儘速向財政部申辦,以免影響自身權益。申請表格與相關申請須知,請至財政部國庫署網站(http://www.nta.gov.tw/) 查詢並下載利用;申辦洽詢電話:(02)2397-9491。

科長員旭潔 (02)2397-9491轉分機510
財政部國庫署 2014/6/26


2014年2月13日 星期四

2014-02-13:新修正之「菸酒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自103年3月1日生效,籲請業者注意遵循

財政部表示,為保障消費者權益,102年9月11日修正之「菸酒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自103年3月1日生效,茲因該緩衝期將屆,提醒業者注意遵守相關規範,以維護自身權益。

上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菸害防制法規定,增訂禁止以折扣價格或其他優惠方式發行菸品禮券或以菸品禮券為贈品或獎品。

(二)定明發行禮券業者,無論係採取任一種履約保證方式,均須將履約保證內容於禮券券面明顯處清楚載明;如發行人以信託專戶方式作為履約保證之方式,信託期間自出售日起不得少於1年。

(三)為保障持有人權益,增訂商品禮券如因毀損或變形時,得請求交付商品或補發,及記名式禮券遺失或被竊,得申請補發之規定。

(四)禮券屬預付型交易,如由無實際提供商品之第三人發行,消費者不易知悉業者與第三人間之法律關係與責任歸屬,增加風險評估之不確定性,為避免無實際提供商品者發行禮券所衍生之消費糾紛,增訂無實際提供商品者不得記載為禮券發行人等規定。

相關附件:   



員旭潔 (02)23979491轉510
財政部國庫署 2014/2/13


 


2013年12月19日 星期四

2013-12-19:菸酒製造業者應於本(102)年12月31日以前繳納103年許可費,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表示,依「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第5條第2項規定,菸酒製造業者第2年起許可年費應於上年12月31日前繳納之。屆期未繳納者,將依規費法規定,每逾2日按許可年費數額加徵百分之1滯納金;至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徵收百分之15之滯納金外,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為避免菸酒製造業者疏於注意上開規定致須繳納滯納金,該部已於本年11月函告取得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業者,應於本年12月底前繳納許可年費。至繳納許可年費方式,可親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全省各分行,存入財政部國庫署-許可費帳號:0800-705-095538;或匯款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城內分行」之上開帳戶。

茲因年底將至,該部籲請菸酒製造業者儘速依上述規定繳納許可年費,並填寫「菸酒製造業者繳納103年度許可年費申報書」向該部申報。至若業者擬解散或結束菸酒業務,則請填妥許可執照繳銷登記表,並繳銷原領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正本,以維護自身權益。

有關菸酒製造業者繳納許可年費之申報書及相關規定等資訊,可至財政部國庫署網站(網址:http://www.nta.gov.tw)查閱下載。若尚有疑問之處,歡迎來電洽詢菸酒管理專線02-23979491。

段盛華 02-23979491分機530
財政部國庫署 2013/12/19


2013年6月10日 星期一

2013-06-10:有關申請酒品及酒盛裝容器出口證明

財政部表示,鑑於我國業者外銷酒品時有因應進口國要求,出具我國政府機關核發酒品及酒盛裝容器之出口證明之需要,本部國庫署業自本(102)年3月1日起,受理業者申請核發包括自由銷售證明、檢驗報告及衛生證明等3項之出口證明。

前揭申請酒品及酒盛裝容器出口證明之程序及費用,可於財政部國庫署網站(網址http://www.nta.gov.tw)「菸酒管理業務」選項下「酒品及酒盛裝容器出口證明」查詢。

林科長家葳 (02)2322-7473
財政部國庫署 2013/6/10


2013年2月18日 星期一

2013-02-18:財政部自本(102)年3 月1日起提供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線上申辦服務

為擴大便民服務並提升行政效能,鼓勵業者多用網路,少走馬路,自本年3月1日起,財政部提供業者線上申辦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服務,此項措施將大幅節省業者申辦時間。

財政部表示,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線上申辦服務開辦後,業者得


1.使用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或


2.向財政部國庫署線上申請核發之簡易帳號,


在線上申辦核(換)照業務,財政部並將透過電子郵件通知業者申辦案件之處理進度,業者不僅無須親自送件或郵寄而減少舟車勞頓,且可隨時掌握申辦之進度,實為政府便民服務之一大措施,歡迎業者多加利用。

段盛華 (02)2322-7487
財政部國庫署 2013/2/18


2010年8月12日 星期四

財政部籲請菸酒業者應遵守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財政部表示,自菸酒管理法實施以來,共核發437家酒製造業許可執照、2家菸製造業許可執照、及2,535家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據該部歸納,除產製及輸入私劣菸酒等違法態樣外,尚有部分業者係因菸酒標示不符、或因變更許可執照記載事項,未於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該部申請換照,而違反相關規定之情事。

依據菸酒管理法第15條及第21條規定,
菸酒製造業者對於1.產品種類、2.工廠所在地或3.負責人姓名、或菸酒進口業者對於1.菸酒營業項目或2.負責人姓名擬予變更者,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於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菸酒製造業者對於1.業者名稱、2.資本總額、3.總機構所在地、或菸酒進口業者對於1.業者名稱、2.總機構所在地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15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同時申請換發許可執照,違反上開規定者,依同法第56條及第57條規定,分別處以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及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財政部籲請菸酒業者應時常瀏覽菸酒管理資訊網頁,以充分掌握相關法規訊息,如有上述變更情事,應儘速向該部申請辦理,以免受罰。如有變更換照相關問題,請洽菸酒管理專線02-23979491,有關變更換照之相關申請書表,請至財政部國庫署菸酒管理資訊網(http://www.nta.gov.tw/dbmode93/index.asp)下載。

王亭享 (02)2322-7477
財政部國庫署 201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