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30日 星期二

2015-06-30:製酒原料中所使用小米量須達一定比例以上,才能標示為小米酒

(竹南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財政部於101年3月26日發布解釋令,明定製酒原料中使用小米量須達一定比例以上,方得標示為小米酒。

鑑於市售標示小米酒產品,有以糯米其他米糧混釀小米之情形,為免消費者誤信,該令規範酒品之製酒原料,除酒麴外全為小米,且其酒麴用量未超過製酒原料之20%(以重量計)者,方得標示為「純小米酒」或「純釀小米酒」;另製酒時使用小米及其他榖類原料混釀,其小米用量不低於製酒原料之50%(以重量計)者,方得標示為「小米酒」。

該所指出,上述標示規範已於101年7月1日生效,如於市面上查獲本規範發布後出廠或輸入販售之酒品未依新規定標示者,則將依「菸酒管理法第50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竹南稽徵所 邱泰傑 037-460597轉307
或利用本局網頁(http://www.ntbca.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免費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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