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具有 精勤會計記帳-11.營所稅A-735201.非營損_其他損失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精勤會計記帳-11.營所稅A-735201.非營損_其他損失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24年9月13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辦理境內外固定資產或存貨報廢應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進行境內外固定資產或存貨報廢時,常因不諳辦理程序及應檢附之佐證資料,錯失認列報廢損失的權益,有鑑於此,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將固定資產及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等存貨之報廢相關規定整理表列如下,供營利事業參酌:

相關
規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
查核準則
第95條第10款
營利事業所得稅
查核準則
第101條之1第1款
財政部100年2月10日
台財稅字第09900505940號令
報廢
地點
境內固定資產報廢境內存貨報廢境外固定資產或存貨報廢
報廢
內容
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
等因素而報廢者。
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或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需就地報廢者。
 
報廢
方式1
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及第101條之1第1款規定,按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
 
報廢
方式2
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具下列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一、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者,應取具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二、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取具足以證明該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身分之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報廢
方式3
依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依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

註:上述應檢附之相關資料,包含盤點紀錄表、報廢前後照片及清運紀錄等足資證明報廢之資料。

該局舉例,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境外鉅額報廢損失新臺幣2千萬元,甲公司說明係銷售國外之商品有瑕疵,故於境外就地報廢,僅提示商品未銷毀前之照片數張,無法提示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等相關證明文件供核,致遭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各項報廢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並取具相關證明資料,如有廢料出售收入也要記得列為收益。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營所稅組 劉妙瑱 股長(07)7256600分機7160
撰稿人:張慧敏(07)7256600分機719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4-09-13

2019年7月30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認列商品報廢,應依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商品報廢,應取具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及事業主管機關監毀等證明文件,並檢附相關資料,始得認列。


該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該局查核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其原料、在製品及製成品等商品報廢共計7,000,000元,僅有內部相關核准報廢文件,未能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之證明文件,且經查得該報廢品仍在倉庫的報廢區,並未實際發生商品報廢,是項報廢損失不予認列。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之報廢,應依規定取具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之證明文件,且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審查一科 葉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9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7-30


2016年10月27日 星期四

2016-10-27:已達耐用年數之折舊性固定資產認列報廢損失之要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折舊性之固定資產如已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欲認列報廢損失者,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該項資產毀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值,不足之額得列報為當年度之損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購買折舊性之固定資產,已屆滿耐用年數而無法繼續使用者,雖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惟仍應提供確實將該項資產變賣或捨棄等報廢事實之具體事證,供稽徵機關查核,而該報廢事實之具體事證係指合法處理報廢資產之收支相關憑證、資產毀棄前後之證明文件(如公司內部資產報廢程序、清運過程及銷毀照片)及其他足資證明有報廢事實之證明文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折舊性固定資產,於耐用年限屆滿如仍繼續使用者,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逐年依率提列折舊不得間斷。

該局表示,曾發現轄區內某營利事業將未繼續使用已達耐用年數之折舊性資產,無變賣或捨棄之實際作為,卻以「沖帳」方式帳列資產報廢損失,而遭該局否准認列之情形。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務必依規定辦理,以維護自身租稅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na.gov.tw)查詢 ,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張審核員 (03)3396789轉137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6-10-27


2015年9月7日 星期一

2015-09-07:營利事業提前報廢未達耐用年數固定資產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未達耐用年限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而毀滅須廢棄者,要特別注意報廢的規定,才能在辦理所得稅申報時,核實列報損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規定的耐用年數而須毀滅或廢棄,1.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的證明文件等,核實列報報廢損失外,應於事前報請國稅局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有未達耐用年數的資產廢棄,須向國稅局提出報備申請者,可採書面方式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採用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

該局特別提醒,如報廢資產有以廢料出售的情形,更別忘了要將該筆廢料售價收入列為其他收入申報課稅,以免因漏報被調整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李股長 06-2223111轉803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5-09-07


2015年2月10日 星期二

2015-02-10:營利事業因車禍支付被害人或其親屬之賠償費用,於實際支付年度認列

營利事業之員工駕駛車輛載運公司器具發生車禍,導致被害人傷重死亡,經被害人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以公司為連帶債務人,請求連帶賠償,所生賠償金,必須於已支付並取得確定證明文件之年度,始得列報其他費用或損失。

南區國稅局舉實際案例說明,轄內甲工程公司員工於100年12月駕駛公司車輛載運施工器具與被害人乙君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乙君於101年3月因傷重不治死亡,經乙君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以甲公司為連帶債務人,請求連帶賠償1,000萬元,甲公司申報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車禍發生時點,自行估列當年度其他損失800萬元,經該局審理結果,按商業會計法第10條第2項所定「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應係指費用已確定應付之時而言,其與應付費用原因發生之時間並非相同,因此車禍支付被害人或其親屬之醫藥費、喪葬費、撫卹費或賠償金等,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於列報「其他費用或損失」時,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第2款第5目規定,須經取得確實證明文件者,始得核實認列,本案甲公司因未提出該筆損失於100年度已支付並取確定證明文件供核,乃否准認列。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因車禍支付被害人或其親屬之醫藥費、喪葬費、撫卹費或賠償金等,經取得確實證明文件,即以費用已確定應付之時,作為認列公司費用或損失之時點,而非以車禍發生之時間作為認列費用或損失之時點,與該營利事業之會計基礎,所採權責發生制之原則無違。

法務一科 楊稽核 06-229806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5/2/10


2013年8月19日 星期一

2013-08-19:固定資產節稅有撇步

合法節稅是納稅人的權利。在不景氣的時代,如何節省稅捐已是營利事業最關切的問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整理固定資產節稅方法報你知。

方法一:已達耐用年限的資產將殘值列為當年度損失

假設甲公司於92年1月購置機器設備金額10,000,000元,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該機器設備之耐用年限為9年,依法截至100年12月耐用年限屆滿,如無法繼續使用,將設備處分後,該公司可將其殘值1,000,000元列報為處分年度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以免漏報受罰。

方法二:繼續提列折舊

上項機器倘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式計提折舊。以平均法為例,如預估可再使用4年,重行估列殘值200,000元,則該機器設備每年可再提列折舊200,000元=[( 1,000,000 元- 200,000 元)÷ 4]。

方法三:辦理資產重估價

如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或前次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25%以上時,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如91年購買一建物成本31,000,000元,耐用年限30年採直線法提列折舊每年1,000,000元,至100年時已提列10,000,000元,未折減餘額為21,000,000元,100年12月31日物價指數為1.3104已達重估標準,重估價值為 27,518,400 元,重估後每年可提折舊額為 1,310,400 元[=27,518,400 元÷(未使用年數 20 + 1 )],增加310,400 元之折舊費,可達到延期納稅之效果。

營利事業之獲利情況不一,在獲利豐厚年度選擇方法一可達立竿見影之效果,在獲利平穩年度則採方法二,以達每年定額節稅效果,如資產增值空間大時,則採用方法三,不但公司資產可更貼近現實且重估增值差價免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平時應多留意自身之經營狀況及財產型態,選擇並運用最有利之稅法規定,來規劃企業之經濟活動,以達成最大實質利益。

審查一科 黃審核 06-229803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8/19


2012年11月28日 星期三

2012-11-28: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已達規定耐用年限而認列損失之原則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折舊性資產如已達規定耐用年限而欲認列報廢損失,應有「報廢事實」始得認列。

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購置之折舊性資產,已屆滿耐用年限而無法繼續使用者,雖不需於事前報請所屬稽徵機關核備,仍應提供「報廢事實」之具體事證供稽徵機關查核。「報廢事實」之具體事證係指報廢資產毀棄前後及清運程過程之照片(相機需設定日期)、合法處理報廢資產所支出之憑證及其他足資證明有「報廢事實」之證明文件。

該局表示,曾發現其轄區內營利事業有將已達耐用年限之折舊性資產,以「沖帳」方式列報其他損失,卻無法提示「報廢事實」之證明文件,而遭國稅局否准認列之情形。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務必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租稅權益。

審查一科 陳羿蓁 03-3396789轉分機1325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2/11/28


2012年11月14日 星期三

2012-11-14:列報詐騙損失應提示之證明文件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近來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發現某營利事業列報其他損失9,387,071元,主張係遭員工偽造進貨數量以詐騙貨款,經公司盤點存貨短少而發現員工舞弊,就短少存貨申報為當年度詐騙損失,但因僅有警察機關報案紀錄及對該員工求償催告之存證信函,而未能提示詐欺罪之法院判決確定書等證明文件,遭該局剔除該其他損失。針對營利事業發生詐騙損失,該局特別再次說明應提示證明文件之相關規定。

該局表示:公司職員詐騙貨物,該職員如經法院以詐欺罪判決徒刑確定有案,該項損失如無法追回,可提出法院判決確定書等證明文件,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相關規定,列作為當年度損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申報詐騙損失時,應於事前依規定取得相關之證明文件,避免查核時產生爭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解長海 04-23051111轉7123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11/14


2011年7月27日 星期三

存貨於年底評價後若有跌價損失,應如何申報營所稅

最近常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存貨於年底採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法評價後若有跌價損失,應如何申報營所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據100年1月26日修正後所得稅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存貨之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納稅義務人得以淨變現價值為準,跌價損失得列銷貨成本;成本不明或淨變現價值無法合理預期時,由該管稽徵機關用鑑定或估定方法決定之。同條第2項規定所稱淨變現價值,指營利事業預期正常營業出售存貨所能取得之淨額。

另依財務會計準則第10號公報規定,存貨應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例如黃豆目前進貨每公噸900美元,帳上的歷史成本是1,200美元,如果使用黃豆作豆漿,淨變現價值就是銷售價格減除銷售費用及黃豆作成豆漿所必須增加的加工成本後之金額,如豆漿一噸可以賣1,500美元,銷售費用率10%,也就是該銷售費用為150美元,黃豆加工成豆漿的加工成本為200美元,淨變現價值就是售價1,500美元減去銷售費用150美元再減去加工成本200美元,等於1,050美元,因此,每公噸黃豆可提列150美元的存貨跌價損失。大部分公司的黃豆進貨價格都相似,但是淨變現價值會隨公司的銷售費用與加工成本則有所差別。

該局提醒各營利事業,為避免徵納雙方對淨變現價值認定上發生爭議,營利事業如有發生存貨跌價損失者,應備妥銷售價格證明文件及計算銷售費用與加工成本之合理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日後查明認定。

審查一科 吳審核 06-229803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1/7/27


2011年7月15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固定資產申請於「境外當地」報廢者,申請報廢程序規定及應取具之證明文件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自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營利事業無論是公開或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在境外之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其申請報廢程序皆相同,請納稅義務人注意。

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電話,其在境外分支機構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其申請報廢程序是否會因公司係公開或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而有所不同及報廢程序為何。該局指出,自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無論是公開或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除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規定,按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具下列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一、 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者,應取具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二、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取具足以證明該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身分之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自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公開與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申請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數之報廢損失列報規定已無不同。納稅義務人如對前述問題仍有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簡千惠 04-23051111轉7162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7/15


2011年7月14日 星期四

某公司負責人來電問:該公司已出口之製成品因品質不符規定遭客戶退貨,該批貨物屬客製化商品無法再修改後出售,如想在國外就地報廢,應檢具之憑證為何?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應國際貿易實務需求,便利營利事業就地於境外辦理未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或原物料商品等之報廢,財政部於100年2月10日以台財稅字第09900505940號令釋:自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或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需就地報廢者,除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及第101條之1第1款或第2款規定,按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境外報廢案件應檢具之證明文件包括:

一、 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者,應取具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二、 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關監毀者,應取具足以證明該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關之身分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岡山稽徵所 稅務員 楊素月(07)6260123分機5415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1/7/14


2011年4月18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購置建物未經使用即予拆除重建,相關成本費用得否列為損失?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該局屢接獲營利事業詢問為擴大營業或增設經銷站之需求而增購建物,基於資金、地點、交通等因素考量,先購買適當的舊屋予以拆除後,再依自己的需求重建,該購買舊屋所支付的價款及其拆除費用,可否列報為當年度的損失?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雖規定房屋等固定資產使用後,因特定事故未達耐用年數而提早毀滅或廢棄者,其未折減餘額可列為當年度之損失。但是,營利事業購買舊屋後,即予拆除重建,並未經使用,則不能列報報廢損失,而應將舊屋的購買價款及拆除費用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再依新建房屋的耐用年數,按年提列折舊。

該局舉例,甲公司9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建築物拆除損失9百萬元,經查該建物係甲公司於97年購入,原預計作為經銷站使用,惟經評估不符合品牌形象,乃決議拆除重建,而將舊屋的購買價款及拆除費用列報拆除損失,惟甲公司於購置建物後旋即拆除重建,該建物並未供營業使用,國稅局乃將購買建物之成本及拆除費用轉列新建物之成本,並剔除該項損失,補徵稅款。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進入該局網頁撥打免費網路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賴洲君 04-23051111轉7126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4/18


2011年3月11日 星期五

商品報廢與商品盤損兩項損失定義不同,請分別依相關規定辦理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商品報廢與商品盤損兩項損失定義不同,適用規定亦不同,請營利事業多加注意,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該局於查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某公司將其無使用價值之零組件堆置於廢棄物中,依一般廢鐵出售處理,並將該項損失列報為商品盤損。惟查該項商品於盤點時仍然存在,與商品盤損應為實際盤點數較帳載數短少之情形不符;經分析該公司廢棄之零組件屬過期呆滯無法出售或加工製造之存貨商品,應屬商品報廢範疇。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商品報廢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 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報廢商品如有出售,仍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該公司因適用法令錯誤,未依商品報廢規定處理,致該項損失遭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請營利事業注意商品報廢與商品盤損認列要件不同,應分別依相關規定辦理。

中正分局 陳課長 (02)23965062分機5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3/11


2010年7月21日 星期三

稅務問答/設備提前報廢-須會計師簽核

臺南市東區李小姐詢問:公司工廠內機器設備因操作不當造成損壞,如因損壞程度嚴重,無法維修,雖然機器還未達規定耐用年限,但仍需提前廢棄,其損失該如何列報?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自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不限經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均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至未委託會計師簽證申報之營利事業,得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檢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或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該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報廢損失應以實際有毀滅或廢棄事實,如僅因閒置於倉庫,尚未有報廢事實,不得列報損失。

【2010/07/21 經濟日報】


2010年6月9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列報其他損失應有具體事證並應提供相關憑證供查核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之其他損失如具「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特性,且無「確定應付」情形,尚不得據以「應付費用或損失」入帳,而應於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費用或損失處理,始為適法。

該局說明,轄區內甲公司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其他損失8千餘萬元,經該局調帳查核發現,該其他損失係甲公司因政府興建高速鐵路徵收其桃園工廠(即出售廠房、倉庫、宿舍等予政府) 相關之停工、拆遷及員工資遣等費用或損失,惟因具特殊情形無法確知實際損失金額,甲公司乃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企業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損失之「估列數字」 8千餘萬元,並以「其他損失 (借方)與應付費用(貸方)」科目列帳;惟甲公司迄未能提出所必須負擔之停工、拆遷及員工資遣等費用或損失之相關支付資金證明、原始憑證、資遣費扣繳申報資料及財產目錄等文件供核,經剔除7千餘萬元,否准認列,補徵稅額1千餘萬元。甲公司不服,主張系爭其他損失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乃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企業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損失之「估列數字」8千餘萬元等語,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日前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略以,系爭其他損失7千餘萬元中,工廠拆建費用1千餘萬元、工廠拆遷鑑定費用50餘萬元及工廠資遣員工費用1千餘萬元等,甲公司並未提出支付資金證明並具體說明與政府興建高速鐵路徵收土地有何直接關聯性及提示相關證明文件,無從確認是否係屬徵收補償收入之減除項目,抑或營業上必要之支出;又直接營業損失2千餘萬元及工廠拆遷停工損失3千餘萬元,係甲公司主觀上預期之營業收入未能實現,並非客觀上之實際損失,在稅法上自不得列報為營業損失;且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企業技術鑑定委員會之鑑定資料,係該委員會所估列之損失數字,核屬未實現損失;另機器搬遷報廢損失2百餘萬元未提示財產目錄及報廢證明文件或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之文件,核與規定不符等由,仍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營利事業列報其他損失應有具體事證並應提供相關憑證供核,如損失具有「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特性,且無「確定應付」情形,應於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費用或損失處理,始為適法。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6/9


2010年3月5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認列損失之原則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之規定:「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營利事業除可依會計師


1.查核簽證報告或


2.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


3.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


4.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

該局最近查核轄區內一家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將未達規定耐用年限之固定資產之未折減餘額全數列報於其他損失,經核簽證會計師查核報告,對於該其他損失僅說明派員觀察及核對相關憑證。惟依財政部98年11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800558710號函釋,「依據所得稅法第57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可否列報為當年度損失,係依當年度該固定資產有無毀滅或廢棄之事實而定。」。又按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9款(五)之規定,「會計師除出具報廢案件之查核簽證報告外,仍應備妥查核簽證委任書、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作為稽徵機關核實認定之依據。」。本案經查核會計師工作底稿,並無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等相關資料,會計師說明報廢之固定資產係不堪使用之房屋,並無毀滅或廢棄之事實,與前揭規定不符,故所列報之其他損失應予剔除。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及會計師,如有類似情況,應於固定資產有毀滅或廢棄之事實發生時,將會計師監毀之紀錄及過程拍照存證,以免申報損失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3/5


2010年1月25日 星期一

固定資產屆耐用期限廢棄年度可列報損失

財政部指出,營利事業的固定資產在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提供相關固定資產毀滅或廢棄的確實證明文據,如固定資產報廢拆除照片等,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屬實後,可列為當年度損失。

【2010/01/24 經濟日報】


固定資產已屆耐用期限折舊足額後,於毀滅或廢棄年度列報損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司林小姐詢問,該公司因固定資產已屆耐用期限折舊足額後,可否即以其預留之殘價列為當年度之損失?

國稅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57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可否列報為當年度之損失,係依當年度該固定資產有無毀滅或廢棄之事實而定。是以,營利事業應提供相關固定資產毀滅或廢棄之確實證明文據(例如:固定資產報廢拆除照片、廢棄物過磅單、清運單……等),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屬實後,以其預留之殘價或其有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價者,以不足之額列為當年度之損失。惟其廢料售價收入超過預留之殘價者,超過之額應列為當年度之收益。

審查一科 審核員 陳喜貞(07)7256600分機7195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1/22


2010年1月12日 星期二

報廢損失應有實際毀滅、廢棄或報廢之事實

營利事業歲末盤點,庫存商品如因過期、變質或破損而報廢,或固定資產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廢棄者,得申報列為報廢損失。惟應特別注意,報廢損失應以實際毀滅、廢棄或報廢者為限,如僅係呆滯之商品或停工中之機器設備而尚未報廢者,不得列為損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自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因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廢棄,及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等而報廢,不限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均可依會計師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報告核實認定,至未委託會計師簽證申報的營利事業,其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的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報廢損失,或於事實發生後檢具清單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或監毀。

該局最近查核某家股票上櫃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機器設備報廢損失3千餘萬元,經進一步查核發現,該機器設備係因生產線停工而閒置並無毀滅、廢棄等報廢事實,由於閒置之機器設備仍屬公司之其他資產,不得逕以未折減餘額列為報廢損失,致遭剔除補稅7百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報廢損失應有實際毀滅、廢棄之事實,如僅因暫時停工閒置或呆滯於倉庫者,因尚未有報廢事實,不得列報損失。
  
審查一科 楊稽核 06-229801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1/12


2009年11月30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因竊盜損失,可提出具體證明列報損失,無須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備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遭受竊盜損失無法追回,經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可列報為當年度損失。

該局提醒業者為維護自身權益,一旦發生竊盜損失,除了要保留遭竊報案紀錄外,尚應保留警察單位證明失竊清單,兩者文件缺一不可。

該局另表示,上開竊盜損失因非屬所得稅法規定報備事項,故無須向稽徵機關報請核備,如有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11/29


2009年10月20日 星期二

商品報廢-須會計師出具報告

營所稅查核準則在今年9月進行翻修,會計師呼籲,企業在今年底進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法規的改變。若公司需要報廢商品,必須請會計師監盤並出具「盤點查核簽證報告」,否則不見得能取信於國稅局。

為配合稅法、商業會計法及行政院賦改會簡政便民原則等法規變動,財政部今年9月大幅修正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除了相關規定更明確外,認定原則上也走向鬆綁。

不過,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寇惠植提醒,營所稅查核準則修正後,仍有許多適用上的細節需注意,他發現很多企業無法了解查核的實務,按法令字面上的規定自行解讀,沒想到碰到國稅局查核時,稅局官員仍有許多解釋的空間。

因此,今年底企業在進行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更要留意如何因應營所稅查核準則的修正。

查核準則現在也放寬企業報廢商品的相關規定,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損失,免除應報經國稅局備查的程序,並將商品盤損、報廢與災害損失報備期限,從15天延長為30天。

寇惠植指出,以前只有公開發行以上的公司,才可以依會計師簽證報告報廢存貨或商品,現在一律可由會計師的簽證報告認定。不過,以往認為出具會計師的稅務報告即可,但現在明確規定,「年度的查核簽證報告」或是「盤點查核簽證報告」都可以,現在已有國稅局向企業要求,提出會計師的「盤點查核簽證報告」,但過去會計師可能是從期末盤點時,倒推回去認定商品報廢情形,現在國稅局認定時,就可能會有爭議。

此外,查核準則也改變薪資退休金的費用認列,同樣是由董事會聘請的「委任經理人」,會因公司適不適用勞基法,而有不同的認列標準。

2009/10/1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