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1日 星期三

稅務問答/設備提前報廢-須會計師簽核

臺南市東區李小姐詢問:公司工廠內機器設備因操作不當造成損壞,如因損壞程度嚴重,無法維修,雖然機器還未達規定耐用年限,但仍需提前廢棄,其損失該如何列報?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自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毀滅廢棄者,不限經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均可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至未委託會計師簽證申報之營利事業,得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檢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或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該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報廢損失應以實際有毀滅廢棄事實,如僅因閒置於倉庫,尚未有報廢事實,不得列報損失

【2010/07/2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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