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2日 星期一

稅務問答/營業人自用車-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太保市陳小姐問:公司購買休旅車所支付的進項稅額能不能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如汽車經銷商購置乘人小汽車供試車活動使用,亦屬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至於「小客車」認定標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類有客車貨車客貨兩用車等,行車執照上均有登載,因此營業人購買的自用休旅車是否屬於「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應以行車執照所登載的用途作為認定依據。

行車執照所登載的用途客貨兩用車,則營業人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是可以扣抵銷項稅額的。

【2010/07/1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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