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7日 星期三

補充核釋有關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營養午餐且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之營業人適用範圍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考量營養午餐費,除部分縣市由地方政府免費提供外,係由受教者負擔,故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常有凍漲之要求,業者無法將物價上漲而增加之成本真實反映於銷售價格。因此,專營學生營養午餐之業者,與一般自由競爭市場之其他業者容有差異,財政部98年5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804539670號令爰規定,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營養午餐,且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之營業人,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即該等營業人可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賦稅署進一步說明,上開令釋發布後,因學校營養午餐之銷售價格,是否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須由稽徵機關逐一詢問所屬教育主管機關,為簡化稽徵程序,並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經函詢教育部有關教育主管機關對學校餐點價格監督之範圍後,將於近日發布相關補充解釋,明確規範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營養午餐,且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之營業人,係指專營下列學生午餐之營業人:

一、直轄市、縣(市)所屬公立高中公立高職公立國民中學公立國民小學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

二、教育部所屬國立高中國立高職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

三、教育部管控之私立高中私立高職(含臺北縣私立光華高級商業職業進修學校)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

財政部賦稅署最後表示,目前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之餐點僅限上開國中國小高中(職)提供之學生午餐。至大學幼稚園之早餐、各級學校提供學生晚自習之晚餐住宿生之早、晚餐學校之(短期)假日餐點運動會餐點教師召開會議餐點等之銷售價格,均未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且該等餐點與一般餐盒業者、外燴業者等銷售之貨物或勞務,尚無差別,因此,基於公平原則,營業人如兼營該等餐點之提供,尚無財政部98年5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804539670號令釋之適用。

財政部賦稅署 201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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