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6日 星期五

獨資營利事業負責人死亡應辦理清決算申報

高雄市陳小姐來電詢問某工程行負責人死亡繼承人繼續經營應否辦理清決算申報期末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移轉要不要課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83年5月18日台財稅第831593563號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全部資產負債移轉新負責人所得稅法所稱之轉讓,應依據同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固定資產非屬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依上開法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小港稽徵所 助理員 蘇勝良(07)8123746分機6033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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