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8日 星期四

健康醋等可供直接飲用屬飲料品應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8條規定,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應按規定稅率課徵貨物稅,又按財政部75年10月23日台財稅第7528839號函釋,健康醋可供直接飲用飲料品應予課徵貨物稅,故廠商產製之「健康醋」、「益壽多健康酢」及「蜂蜜醋」等飲料,係以稀釋後添加蜂蜜果汁等製成,可供直接飲用,係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其他飲料品,應從價徵收15﹪貨物稅,惟其品質若符合CNS14834食用醋國家標準者,仍課徵貨物稅

該局說明,由國外進口國內產製濃縮健康醋,其品質符合CNS14834食用醋國家標準釀造食醋項下之穀物醋果實醋其他釀造醋高酸度醋調理食醋等五種中任一種國家標準者,則非屬貨物稅條例第8條規定之應稅飲料品範圍,可課徵貨物稅,但仍應辦理貨物稅廠商設立及產品登記;至其申請免徵貨物稅手續及抽樣送驗程序,應比照現行符合國家標準純天然果蔬汁之規定辦理。

該局特別提醒,廠商產製應稅飲料品時,務必依規定辦理貨物稅廠商設立及產品登記,並於貨物出廠之次月15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貨物稅,否則一經查獲,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款規定,除補徵稅款外,並按補徵稅額處1倍至3倍之罰鍰。

審查三科 稅務員 沈美鳳(07)分機731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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