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8日 星期三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遺有配偶者,不論有無抛棄繼承,其配偶仍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若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年度中死亡,其遺囑執行人繼承人遺產管理人配偶應按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該條文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除依第71條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依本法之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但遺有配偶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仍應由其配偶依第71條之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該局指出,其轄區內有納稅義務人A君對於該局核定補徵93年度綜合所得稅額並處罰鍰之處分不服,申經復查駁回確定在案。其主張配偶B君於93年10月間死亡,其對配偶生前所得未能明瞭,且向法院提出抛棄繼承獲准備查在案,故對其遺產(含債務、稅款)均繼承權,無須合併申報其已死亡配偶之所得。該局說明,B君年度中死亡A君為其生存配偶,依前揭所得稅法第71條之1但書規定,A君納稅義務人,須將配偶B君93年度個人所得合併報繳,為其應盡申報之義務,與A君抛棄對於遺產之權利或義務無涉

該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在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合併申報之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而損及自身損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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