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30日 星期五

滯欠稅款與罰鍰,不因提再審之訴而停止執行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行政訴訟法第212條規定:「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主文時確定。」因此,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補徵之稅捐或罰鍰不服,申請復查訴願均維持原核定;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及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亦遭判決駁回,而告確定;事後雖提起再審之訴,但再審判決前仍受行政法院原判決之拘束,納稅人仍應依法繳納系爭之稅捐或罰鍰,不可因提再審之訴尚未獲判決而拒絕繳納,如遲未繳納,稽徵機關對確定之欠稅額,仍應移送強制執行辦理各項保全處分,該局特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規定,以減少徵納雙方困擾。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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