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3日 星期五

繼承人舉債墊繳遺產稅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視同贈與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別繼承人以其本身固有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者,如因該次繼承而增加之財產小於墊繳之遺產稅,又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應就該筆墊繳之遺產稅扣除分割後實際繼承財產之差額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我國遺產稅係採總遺產稅制,就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財產課徵遺產稅繼承人遺產稅繳納完畢後,應先自遺產總額扣除該筆遺產稅,再就遺產淨額協議分割遺產,且依財政部67年8月8日台財稅第35311號函釋規定,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不課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例如甲君以其名下之不動產銀行貸款繳納其配偶遺產稅2,000萬元,於分割遺產未先要求償還先行墊繳遺產稅,僅分得遺產300萬元,即甲君未因該次繼承而增加財產,反而增加負債1,700萬元,如其他共同繼承人未另行償還甲君顯已免除其他繼承人應就遺產先行償還墊繳遺產稅之義務,故應就該筆墊繳之遺產稅扣除分割後實際繼承財產之差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核課贈與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康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3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7/23


參:被繼承人生前舉債墊繳配偶遺產稅未向他繼承人求償視同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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