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別繼承人以其本身固有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者,如因該次繼承而增加之財產小於墊繳之遺產稅,又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應就該筆墊繳之遺產稅扣除分割後實際繼承財產之差額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我國遺產稅係採總遺產稅制,就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財產課徵遺產稅,繼承人於遺產稅繳納完畢後,應先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筆遺產稅,再就遺產淨額協議分割遺產,且依財政部67年8月8日台財稅第35311號函釋規定,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例如甲君以其名下之不動產向銀行貸款繳納其配偶遺產稅2,000萬元,於分割遺產時未先要求償還其先行墊繳之遺產稅,僅分得遺產300萬元,即甲君未因該次繼承而增加財產,反而增加負債1,700萬元,如其他共同繼承人未另行償還,甲君顯已免除其他繼承人應就遺產先行償還墊繳遺產稅之義務,故應就該筆墊繳之遺產稅扣除分割後實際繼承財產之差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核課贈與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康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3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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