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0日 星期二

辦理貨物稅產品登記核准前,勿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貨物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產品登記,以免因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而受罰。

該局指出,按貨物稅條例第19條第32條第1款規定,未辦理或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貨物稅產品登記核准前,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按補徵稅額1倍至3倍罰鍰。最近有一案例,甲公司申請系爭貨物稅產品登記,惟所附資料文件不齊全,該局函請申請人補正,嗣依申請人補具之相關資料,准予登記配發產品編號,惟申請人在尚未取得核准登記前,即產製出廠系爭貨物,遭該局處罰鍰,申請人申請復查,經該局以申請人申請產品登記到貨物出廠期間僅短短數日,其未待產品登記核准即擅自產製出廠,與前揭規定自有未合,申請人核有過失,自仍應受罰。

該局呼籲,產製廠商應儘早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貨物稅產品登記,以免因延誤申請未經登記核准擅自產製出廠以致受罰。

法務二科 張股長 (02)23113711分機193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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