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未申報財產屬贈與人於89年1月27日以前,因土地法第30條之限制,而以能自耕之他人名義登記之農地,於89年1月28日以後,該項請求他人移轉登記之權利為贈與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繼承人,且贈與時該農地仍作農業使用者,僅補稅免罰。
該局指出,依土地法規定,89年以前,須有自耕農身分始得登記為農地所有權人,早期多人合資購買農地,僅能以合資中有自耕農之人名義登記,嗣修法後,刪除須有自耕農身分之規定,原合資購買農地之合資人,請求農地登記名義人返還登記應有部分之土地,直接登記過戶予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繼承人者,符合將返還農地登記請求權贈與他人,應課徵贈與稅,但未申報贈與稅部分,如該農地仍繼續作農業使用,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3條所規定,免予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78年間與多人合資購置臺北市28筆農業土地,並以其中具有自耕農身分乙君之名義登記,嗣96年間渠等辦理產權分配時,甲君將其所有土地請求返還應分得持分之權利,直接以其子丙君名義登記,涉有贈與情事,經該局查獲,依規定按該農地96年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核定甲君贈與總額3仟3佰萬餘元,贈與淨額3仟2佰萬餘元,應納稅額8佰萬餘元。又甲君未申報該農地贈與,應裁處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8佰萬餘元。甲君提示臺北市政府核發部分農地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證明部分農地仍繼續作農業使用,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3條所規定,就仍作農業使用之農地部分,免予裁罰,其餘未作農業使用之土地部分裁處罰鍰1佰萬餘元。
該局提醒,民眾規劃贈與子女財產時,應多詢問了解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法務二科 何稽核 (02)23113711分機190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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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1日 星期四
2013-03-21:早期合資購買農地,嗣後移轉應注意事項
2012年6月21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因交易對方未給與合法憑證,如何處理方能免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貨物、資產或勞務,如銷方亦屬營利事業,應向其取得合法進項憑證。稅法規定,營業人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合法憑證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該局於調查100年度營業人移轉房屋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情形時,查獲甲公司未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達1千萬元,該局除依法對售屋的甲公司補稅及裁處罰鍰外,因購屋之乙公司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又不符合違章案件之減免處罰標準,致亦遭裁處5%罰鍰計5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案例中,乙公司因甲公司未給與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在未經他人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
1.如已提出檢舉,或
2.已取得該進項憑證,或
3.依據進貨單及付款證明誠實入帳,並能提示該證明者,
於稽徵機關發現前,已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且經查明屬實時,該違章行為才能適用相關減免處罰之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取得貨物、資產或勞務,應確實按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並避免受罰。
南港稽徵所 溫股長 (02)27833151分機3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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